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有关问题的浅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区开展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认识和监测过程中数据质量的把握、地区小康发展水平不平衡及监测指标计算结果的使用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根据切身体会,谈谈粗浅的看法,仅供参考。
一、小康社会统计监测的由来
小康概念是我国独创的概念。最早源于2850年前的诗经“民劳亦止,汔可小康”。1979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时,首次使用“小康”来描述我国的现代化。党的“十二大”、“十三大”把邓小平的战略设想确定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长期奋斗目标,即三步走战略:第一步,1990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解决人民温饱问题;第二步,20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21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当时按1980年价格和汇率计算,小康标准为900美元,我国在2000年总体上实现了这一目标。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国总体上达到的小康社会,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明确提出在2020年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即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2003年国家统计局《农村全面小康标准研究》课题组提出了由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口素质、生活质量、民主法制和资源环境六大类共18项指标构成的农村全面小康社会评价标准。浙江大学卡特中心课题组也提出了一套我国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评价指标体系。2008年6月,国家统计局贯彻“十七大”精神,按照当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要求,制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方案》,整个指标体系由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活质量、民主法制、文化教育和资源环境六大方面23项指标组成。党的“十八大”又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两个翻番”目标,并包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五个方面新要求。2013年10月,国家统计局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要求,制定了各地区(省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方案》,整个指标体系由经济发展、民主法制、文化建设、人民生活和资源环境五大方面39项指标组成。全国一些地区还因地制宜,制定了市、县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方案》,目前此项工作正在各地深入展开。
由党的“十二大”、“十三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报告可见,我国小康社会内容和目标的制定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从小康目标总体实现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再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每个时期都具有一定的标准,小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研究内容也随之不断的丰富和完善。
二、小康监测报表制度的建立和数据审核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体系指标数据的质量直接影响监测结果的真实可信。监测体系指标不仅涉及范围广,且专业性、技术性强。统计专业部门监测的指标数据约占35%左右,其他专业部门指标数据约占65%左右,按照“依法统计,分级负责,部门把关,统计综合”的工作分工原则和“谁出数、谁把关、谁负责”的数据质量责任原则进行数据收集汇总。还需要建立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并强化对监测数据的审核和评估。
(一)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建立
为了充分发挥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的导向作用,客观反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情况,使统计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规范化、法制化,河北省2014年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河北省小康社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试行)》,适用范围为省、市、县(市)级。主要包括省、市、县3张小康社会监测统计综合表、15张基础数据表和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对于各级各部门依法按时报送监测数据和信息,规范数据生产流程,强化数据审核和评估,确保小康监测数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监测统计报表数据的审核
1.科学规范。监测指标数据填报应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进行,达到统计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统计范围、统计时限、行政区划一致,不得擅自进行修改。重点审核监测指标和基础指标数据是否按照统计标准、统计报表制度和计算方法进行。
2.分级审核。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数据的审核分省、市、县三级。县(市)级负责审核本级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数据;市级负责审核本级和所辖区域内各县(市)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数据;省级负责审核全省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数据。
3.部门把关。县(市)级有关部门对本部门上报数据质量进行把关;市级有关部门对本级和县(市)级的监测指标数据质量进行综合审核;省直有关部门和中直部门负责对本级和市、各县(市)级的指标数据质量进行综合审核。
4.综合评价。省、市、县三级统计部门对监测结果数据进行综合审核,从总量、增长速度、比例结构、人均水平并结合相关专业的数据进行综合评价,考察该区域综合小康监测指标指数是否客观反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小康社会统计监测结果协调性检验
有些地区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到省、市、县三级,分别实施了三套监测指标体系。为了保证三套监测指标体系计算结果的科学性、协调性,就要确保省、市、县三级综合小康监测指标指数的衔接性。市、县(市)两级监测结果应支撑省级监测的计算结果。可采取以市、县(市)级人口比重作为权重,分别对市、县(市)级计算的综合小康监测指标指数进行加权求和,进行省、市、县三级协调性、一致性检验,避免省、市、县小康计算结果出现大幅度偏差,使三级小康监测数据实现有效衔接。如果出现大幅度偏差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加以解决。
举例说明(详见表1)。假设某省级地区某年综合小康监测指标指数为79.89%,下辖10个市级地区,则以各市级计算的综合小康监测指标指数为基数,以人口为权重,加权求和即得出该年度10个市级地区总体综合小康监测指标指数。
采用的一致性检验公式:
其中为第个市级人口比重,为第个市级综合小康监测指标指数,为10个市级地区总体综合小康监测指标指数。
序号 | 市级地区 | 平均人口 (万人) | 人口比重 系数 | 综合小康指数(%) | 小康指数份额 (%) |
1 | **市 | 1022.75 | 0.1508 | 85.51 | 12.89 |
2 | **市 | 760.49 | 0.1121 | 83.60 | 9.37 |
3 | **市 | 299.81 | 0.0442 | 85.00 | 3.76 |
4 | **市 | 921.37 | 0.1359 | 77.66 | 10.55 |
5 | **市 | 713.49 | 0.1052 | 75.72 | 7.97 |
6 | **市 | 1124.02 | 0.1657 | 77.90 | 12.91 |
7 | **市 | 436.12 | 0.0643 | 73.74 | 4.74 |
8 | **市 | 348.27 | 0.0514 | 75.71 | 3.89 |
9 | **市 | 717.05 | 0.1057 | 75.16 | 7.94 |
10 | **市 | 438.21 | 0.0646 | 80.96 | 5.23 |
合计 | 6781.58 | 1.0000 | 79.25 | ||
全省综合小康指数 | 79.89 | ||||
对比差值 | 0.64 |
三、小康发展水平在区域的不平衡性
区域小康发展不平衡是客观存在的。一方面,由于地区与地区在经济、社会、资源禀赋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可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可能提前进入小康社会,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落后的地区可能晚些进入小康社会。另一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制定的各项指标2020年完成的目标值,只是一个在全国“一盘棋”的情况下设定的目标,由于地区与地区情况不同,可能在某一个地区某项监测指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不会完成,针对这种情况,采取小康监测综合结果达到95%以上即视为全面建成也是一种选择途径。
基于以上两方面原因,在国家制定省级地区或省级地区制定市、县级地区的小康社会目标规划时,可根据现有达到小康的建成水平建立小康分类监测制度,研究因地制宜、分类监测的方法。按照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的奋斗目标,在全面掌握所辖地区综合小康监测指标指数前提下,将所辖地区综合小康监测指标指数划分为三类。如综合小康监测指标指数在85%及以上的为先进地区;综合小康监测指标指数在75%-84.9%的为一般地区;综合小康监测指标指数在74.9%及以下的为落后地区。对于省级地区制定县级地区的小康社会目标规划时,由于县级地区数量多,可将县级地区综合小康监测指标指数划分为四类。如综合小康监测指标指数分别在85%及以上的为先进地区,在80%-84.9%的为中上地区;在75%-79.9%的为中下地区;在74.9%及以下的为落后地区。当然,划分类别的标准要结合该区域的实际情况考虑。划分类别后,按照目前小康水平,以2020年小康实现目标为标准,可测算出每年综合小康监测指标指数,形成每年规划目标。各地区成梯度步入小康社会,综合小康监测指标指数较高的地区先行建成小康,大多数中等地区适时建成小康,落后地区如期建成小康,有利于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的奋斗目标的总体实现。对于建成小康先行的区域可继续探索进行实现现代化监测的指标体系,提高统计监测的科学性、整体性、延续性。
四、小康监测指标计算结果的正确使用
利用小康监测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区域小康社会进程中的“短板”,为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决策依据是开展小康监测的目的,但其前提是能够正确的使用小康监测计算结果的两个关键性指标。即综合小康监测指数与小康社会进程实现程度。
(一)综合小康监测指数与小康社会进程实现程度的区别
综合小康监测指数与小康社会进程实现程度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统计指标。前者反映的是所有单项小康监测指标指数加权计算而得出的综合结果;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用当年的综合小康监测指标指数比2000年综合小康监测指标指数提高的幅度占21世纪前20年综合小康监测指标指数需要提高幅度的比重,反映的是该地区当年为止小康社会进程的实现程度。
目前,一些地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统计监测结果分析中,存在着综合小康监测指数与小康社会进程实现程度使用不规范问题。主要表现在:通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体系计算出的某项监测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与2020年目标值对比结果称为某项监测指标的实现程度,而将所有单项小康监测指标计算结果加权而得出的监测结果就称为反映该地区的小康社会进程实现程度,这是不正确的。
(二)单项小康监测指标指数和综合小康监测指数的计算方法
单项小康监测指标指数是某个单项监测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与2020年目标值对比而得。某一地区综合小康监测指数是所有单项小康监测指标指数加权计算而得;某一方面如经济发展小康监测指数,是由反映该方面的各单项小康监测指标指数加权计算而得。如经计算,2000年我国某地区综合小康监测指数为53.27%。那么,该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就是以2000年综合小康监测指数53.27%为起点,以2020年综合小康监测指数100%为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就是监测反映2000到2020年20年间46.73个百分点的变化情况。综合小康监测指数越高,表明社会发展程度越接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水平。
需要说明的是,综合小康监测指数描述的是社会发展状况,不是人的发展状况。如某地区2012年综合小康监测指数达到82.55%,不是指有82.55%的人口达到了小康要求的目标水平,而是各项小康监测指标实际值与目标值对比的一个综合结果,小康监测指标指数越高,表明监测指标的实际值越接近于目标值。
(三)小康社会进程实现程度的计算方法
小康社会进程实现程度反映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道路上的进展情况。利用计算的地区综合小康监测指标指数可以计算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实现程度。仍以某地区为例,2000年综合小康监测指数为53.27%,2012年综合小康监测指数为82.55%,则2012年该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实现程度计算方法为:(82.55%-53.27%)/(100%-53.27%)×100%=62.66%。表明该地区2012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前行了62.66%,到2020年还有37.34%的距离。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宣部党建杂志社、红旗出版社编辑部,提问全面小康,北京:红旗出版社,2013
[2]潘璠,2013中国地区经济监测报告,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
[3]胡鞍钢,2020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4]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及指标解释,2013.10
[5]施凤丹,“小康社会的昨天、今天和明天”,中国统计学会编,无处不在的统计(四),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
[6]宋辉,统计监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探路,数据,2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