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6年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和自建点的通知

18.07.2016  21:12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宣教部、相关部门:

  根据《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工程五年规划(2014-2018年)》(总工发〔2014〕3号)及《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建设“职工书屋”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申报2016年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的通知》(厅字〔2016〕5号)的要求,为推进上海工会职工书屋建设,落实2016年在上海建设30家职工书屋示范点和300家职工书屋自建点、推荐25家已建示范点(补配图书)的工作目标,现将区县局(产业)工会申报职工书屋示范点、自建点以及往年已建示范点(补配图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建职工书屋示范点。

  (一)职工书屋示范点以区县局(产业)工会为单位申报。区县局(产业)工会切实按照全总、市总关于职工书屋示范点建设评选推荐原则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一线职工、农民工工作和居住相对集中的基层企业、工业园区和重点建设项目工地等(党政机关、全日制学校、一线职工农民工并非较集中的一般街道社区、村镇等原则上不作推荐)作为2016年职工书屋示范点推荐单位。原则上区县局(产业)工会推荐上报1家职工书屋示范点。

  (二)市总根据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的书面申请,将采取抽查和自查相结合的方式,核查申请单位的基础设施、管理状况、数字化程度等相关情况,经考察、审核、筛选后,上报全总30家职工书屋示范点。

  (三)经全总审核批准,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推荐单位,全总将统一授予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牌匾,牌匾由全总统一制作发放。全总和市总还将为每家示范点配送价值5-6万元的新书、报刊和设备。区县局(产业)工会和基层单位工会也要筹措一定的资金购买相关图书报刊和设备。

  二、往年已建职工书屋示范点补充图书。

  (一)为鼓励和带动已建职工书屋示范点不断补充更新图书,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可从已建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中(优先从2008-2012年建成的单位中选择)推荐职工书屋建设、管理、使用以及职工读书活动开展成效突出且相对缺少自我更新条件的示范点,全总将为每家单位补充配送价值约8000元的图书。

  (二)往年职工书屋示范点(补配图书)以区县局(产业)工会为单位根据相关要求推荐。原则上区县局(产业)工会推荐上报1家职工书屋示范点。市总根据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的书面申请,经审核、筛选后,上报全总25家往年职工书屋示范点补充图书。

  三、职工书屋自建点。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将2015年全年自建的职工书屋一并填表上报,作为当年自建职工书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备案及抽查依据。

  四、报送方式及时间。

  由基层单位负责填写《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建设单位申请表》(附件1)或《已建职工书屋示范点补配图书申请表》(附件2),并加盖基层单位和区县局(产业)工会公章;由区县局(产业)工会负责填写《2015年自建职工书屋登记汇总表》(附件3),并加盖区县局(产业)工会印章。

  请区县局(产业)工会宣教部、相关部门于2016年8月2日前,将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报市总宣教部。同时请将电子文件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相关文件、表格请至上海市总工会官网(www.shzgh.org)“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陈洁电话:63211939-2111 18918885585

  附件:

   1.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建设单位申请表

   2.已建职工书屋示范点补配图书申请表

   3.2015年自建职工书屋登记汇总表

  上海市总工会宣教部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