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2.07.2014  02:32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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