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小区须留1成以上"充电"车位 物业不得刁难安装

09.06.2015  09:52

  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有序发展,市交通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房管局等部门昨日联合发布《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本市充电设施按使用性质和对象主要分为三类。即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的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截至2015年5月底,本市共有充电桩7496个,其中公用、专用充电桩3211个,私人自用充电桩4285个。

   新建小区必须预留

  规定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车企负建设主体责任

   规定首次明确了本市充电设施的建设主体及相关方责任。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对充电设施建设维护负有主体责任,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为确保充电安全,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建设相应的充电监测系统,并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市级监测平台,一旦出现充电异常应及时告知用户。

  电力企业负责充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建设,并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

   物业不得刁难安装

   规定还对充电设施的建设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

  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全力支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不予配合的,业主投诉后由居委会或街道指定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对于公共停车位,主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第三方服务商合作共建,为用户解决充电需求。

   电费有优惠措施

   为鼓励充电设施的建设,规定还对相关支持政策做出了规定。

  电费按照充电设施性质收取。其中,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按照居民平均电价水平执行,不执行阶梯电价,可享受峰谷电价优惠。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库)设置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执行本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收费。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中的“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价格,目前约为每千瓦时0.7元,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充电服务费结合企业建设经营成本以及燃油汽车使用成本综合考虑,暂定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6元。

  充电设施建设费用方面,明确充电设施建设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对于单独报装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免收业扩费。关于充电设施建设,将研究进一步的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