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携精神分裂儿子自杀 婆家阻挠儿媳继承房产

07.04.2016  10:27

  丈夫阿强携子自杀,留下遗嘱房子归妻子阿琴。可其后,夫家姑叔三人却认为遗嘱真实性存疑,提出四种可能,不同意阿琴继承房屋。日前,经普陀区法院审理,判决阿琴和阿强生前共同购买的房屋归阿琴所有。

  阿琴诉称自己于1985年与阿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小龙。之后,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权登记在一家三口名下。

  2014年,阿强与儿子相继去世,阿强生前留有遗嘱,表示遗留给父母和兄弟姐妹阿萍、阿飞、阿东各10万元,将房屋及其本人其余所有财产留给阿琴。之后,阿琴根据阿强遗嘱将40万元分别给付阿萍、阿飞、阿东。

  法庭上,阿琴提供了阿强的遗嘱,遗嘱中阿强表示,儿子长期患强迫症、精神分裂症,身心大脑备受折磨,自己也出现抑郁焦虑症状,悲观厌世,决定带儿子走一条解脱痛苦、重新投胎之路,同时表示该套房屋归阿琴所有,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侵占、处分。其存折上留有的40万元,留给父母10万元,留给兄弟姐妹阿萍、阿飞、阿东各10万元,由阿琴取出后给付父母弟妹。

  对此,阿萍、阿飞、阿东向法庭表达了四种“可能”,第一、哥哥阿强的死亡原因没有查明,不排除阿琴丧失继承权的可能;其次,阿强可能留有多份遗嘱,在当地派出所应有备案;第三、阿强的父母年纪较大,缺乏生活来源,可能为其父母保留应有份额;第四、他们认为哥哥当时的精神状况存在问题,不一定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书写的时间是2014年12月13日,哥哥及其儿子死亡时间是2014年12月15日,哥哥的儿子先于哥哥死亡,儿子的份额也要发生继承,所以哥哥在遗嘱中不能对儿子的份额进行处理。因此,三人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疑问,所以不同意阿琴继承系争房屋。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该自书遗嘱是否真实有效。阿萍、阿飞、阿东等三被告对阿强书写遗嘱时行为能力提出异议,从遗嘱内容分析,虽阿强称自己出现了抑郁、焦虑的情形,但其在遗嘱结尾处表示以上遗嘱是其本人在头脑清醒的状态下独自亲手所写,所以在不能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阿强精神状况之有效证据的前提下,法院对三被告观点难予采信。从遗嘱来源分析,遗嘱原件由阿琴申请调查令从警方调取,同时调取的还有阿强写给阿萍、阿飞、阿东的信函,信函中对其财产的分配与遗嘱并无矛盾之处,且四位均已分别收取阿琴给付的10万元,所以法院认定阿琴提供的阿强的遗嘱真实有效。审理中,对小龙死于阿强之前没有异议,小龙无配偶子女,阿琴是其法定继承人,同时,根据阿强自书遗嘱,其遗产亦应由阿琴继承,所以阿琴请求可获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阿琴和阿强生前共同购买的房屋归阿琴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