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赠与儿子儿媳后两人离婚,老人要求撤销赠与获法院支持

26.12.2020  05:52
2020 12/26 05:00 分享 返回

  老人将动迁安置房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没想到不久后两人离婚,老人能否撤销房屋赠与

  12月25日,记者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获悉,在这起案件中,老人系被拆迁安置对象,也是安置房屋的权利人,老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现安置房屋产权尚未转移至儿子儿媳名下,老人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房屋赠与儿子儿媳,两人婚后不久儿媳出轨

  上海青浦法院介绍,近花甲之年的王老,2012年因房屋动迁得到一套安置房屋。其子王强和李丽相识相恋不久便结婚,李丽要求王老将安置房加上她的名字,为了儿子的婚姻幸福,王老无奈表示同意。2014年王强与李丽登记结婚。

  2015年初,王老向动迁单位出具确认书,同意将安置房屋登记至王强和李丽名下,之后王强和李丽与动迁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

  然而,王强和李丽婚后关系迅速恶化,李丽两次起诉离婚,最终经法院调解离婚。

  李丽婚后生活的种种行为违背了王老当时赠与房屋的初衷,王老决定撤销对其子王强和李丽的赠与,多次口头及书面通知二人及动迁公司,动迁公司因此也未将办理产证的相关资料交付给王强和李丽。王老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撤销对王强和李丽的赠与,并要求确认安置房屋由其认购。

  在法庭上,原告王老认为,当时赠与房屋系应李丽要求,其出于无奈同意。本意是希望两人能够婚姻幸福,谁知李丽婚后不久就出轨,行为不检,屡教不改,还主动提出与其子王强离婚。发现上述情况后,其已口头告知李丽撤销房屋赠与。

  被告王强对其父亲王老的说法予以认同。被告动迁公司亦确认王老曾要求撤销赠与。

  被告李丽辩称,否认王老的说法。赠与合同已经生效,王老并无撤销赠与的理由。且其之前并未收到王老的书面撤销赠与通知书,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已过。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李菁 责任编辑:顾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