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执行会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06.06.2019  12:20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6号) 印发以来,各单位按照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普遍制定了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加强会议计划管理、审批管理和内部控制,会议管理新机制已基本建立并有效运行。为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会议费管理,现决定停止执行会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中“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   二、各单位应当继续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会议费制度有关规定,完善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严格计划执行,加强监督检查,有效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持续规范会议费管理。   三、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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