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金路伟律所律师做客凯原法学院分享德国竞争法的经验[图]

05.12.2016  21:45

12月1日晚,应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的邀请,霍金路伟律所Christoph Wuenschmann律师在交大徐汇校区凯原法学楼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The Concept of “Relative Dominance” – Experience in German Antitrust Law (相对优势地位:德国竞争法的经验)》的精彩讲座。

Christoph是霍金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慕尼黑办公室合伙人,专长为德国和欧盟法的反垄断与并购申报业务,其在解决德国当地交易和国际交易中的反垄断问题方面也有相当丰富的经验。日本神户大学的川岛富士雄教授、霍金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孟记安律师、多名从事竞争法业务的实务工作者,以及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的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Christoph首先辨析了市场支配地位和相对优势地位的概念差异,并从20世纪70年代的能源危机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两个层面,介绍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制度背景和立法目的。随后,Christoph指出,依赖性和中小企业对象是认定构成相对优势地位的两个重要因素。依赖性的确定涉及复杂的经济分析,多数情况下是个案认定,通常表现为对产品或品牌、对业务合作伙伴、对买方及供给短缺等方面的依赖;而有关中小企业的界定,德国法没有明确依据,欧盟委员会则以员工数量和营业额为标准进行指导。

Christoph对比了市场支配地位和相对优势地位的滥用情形,指出相对优势地位方可能滥用其相对优势不合理地阻碍、歧视和剥削具有依赖性的中小企业,包括:拒绝供货、要求苛刻的付款和业务条件、歧视性回扣、对业务合作伙伴的歧视、不合理的低价销售要求等情形。他还以杜赛尔多夫高等地方法院2011年处理的“实验室化学产品折扣案”和德国联邦卡特尔局(FCO) 2013年处理的“HRS(酒店预订平台)案”、2014年处理的“Edeka 联姻回扣案”分别举例说明歧视性回扣、最优价格条款滥用和特殊交易条件要求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最后,Christoph介绍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后果:FCO可以采取禁令、和解或处以罚款等方式,禁止相对优势地位企业的滥用行为;而具有依赖性的中小企业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制止滥用行为、主张继续交货、提起临时禁令或进行损害索赔。

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人员围绕“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制度背景、域内外比较、依赖性的认定标准和法律救济等问题向主讲人提问并展开热烈讨论。川岛教授介绍了《不公平交易法》对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细化的五种行为类型,并从历史演变、立法目的和司法认定等角度探讨了日本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的本土情况。侯利阳教授结合中国当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法争议,对这一制度的内在逻辑、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质疑。与会的实务工作者和在校学生也踊跃提问,积极参与互动和交流。现场气氛热烈,通过问答形式以及有效的讨论,参加讲座的人员对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都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讨论最后,侯利阳教授进行了简要的点评和总结,并再次感谢Christoph律师远道而来作精彩的学术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