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

22.10.2014  12:22

各区、县质量管理监管部门,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其他各有关单位:

  根据《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第63号公告,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质核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

  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组织申请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申请人应当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其中“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是指,企业每申请一项乙级设备监理专业需要至少3名注册设备监理师,且这3名注册设备监理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或者专业学历。

  二、受理和资格评审

  (一)受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如受理,应当向申请企业发出《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对材料不齐、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权范围的,或申请单位的法人注册地址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资格评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委托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组织人员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资格评审并提交评审报告。参与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当从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设备监理单位评审专家库中选择。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必须严格按照《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规则》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是否能证明申请人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如申请书及证明材料的内容需要到现场进行确认的,应当到申请人办公现场予以审查、确认。资格评审完成后,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资格评审报告》,在《资格评审报告》中给出是否符合资格许可条件的评审意见。

  三、行政核准决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提交的《资格评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资格评审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和资格评审意见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在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并录入国家质检总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上载明的核准专业范围可以包括行业和设备监理专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管理

  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个核准单位的资格证书包括1本正本、3本副本,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和打印,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用印。

  (一)新申请单位的资格证书

  以前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在《管理办法》实施后新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核发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二)扩大专业范围和申请变更的资格证书

  以前已经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在《管理办法》实施后扩大专业范围或者申请证书变更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核准决定后,收回原资格证书,向申请单位发放包括将原核准的乙级专业和新核准的乙级专业的新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三)其他证书的管理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其他已经获得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持有这些证书的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照原证书登记情况分别向相应的核准部门提交换证申请。原证书同时具有甲级和乙级资格的,应当分别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

  五、行政核准收费

  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属于本市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核准及资格评审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再向企业收费。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