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部分利息无效 9月1日起施行

07.08.2015  10:56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有权请求返还。此外,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企业之间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受司法保护。对于呈井喷式发展的P2P网络借贷,则明确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如仅提供媒介服务则无需担责。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规1

  年利率未超24%受司法保护

  199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因经济社会的变化,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新的司法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等予以明确。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

  《规定》明确,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我们划了两线三区,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划分的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说,24%至36%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杜万华说。

  超过36%则是无效区。无效的含义是指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利息,基于合同无效,是可以要回来的,这也是对1991年的司法解释重大的修改。

   新规2

  企业间经营需要拆借受保护

  杜万华说,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但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这项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相反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为此,《规定》明确了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为此,《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无效区

  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年利率

  36%

  自然债务区

  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年利率

  24%

  司法保护区

  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新规3

  网贷平台仅提供媒介不担责

  杜万华说,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司法解释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规定》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如果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新规4

  涉及非法集资移送公安机关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即民刑交叉案件。

  《规定》明确,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规定

  民间借贷合同五种情形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杜万华表示,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

   ■数据

  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1年 59.4万件

  2012年72.9万件

  2013年85.5万件

  2014年102.4万件

  2015上半年52.6万件

   ■旧规回顾

  民间借贷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讨论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