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初审 严重失信惩罚可至市场禁入

29.12.2016  02:04


  12月27日,《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一审。这也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性地方法规草案。

  条例草案明确,信用信息具体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两类。对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此次立法划定了“底线”。条例草案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并规定除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外,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此次立法明确了一些严重失信的行为,并设定特别惩戒措施。条例草案规定,信息主体具有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是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行为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公共资源交易、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金融活动、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公共政策享受、撤销荣誉、限制任职资格等特别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