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滞纳金首遭否决引发激辩 市民:年息太高

25.02.2016  06:59

原标题: 信用卡滞纳金首遭否决引发激辩

  东方网2月25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信用卡透支未及时还款,持卡人要被征收滞纳金,这本是银行惯例,而成都一法院近期却在一例案件中判银行败诉。记者采访法律、银行、学界多位人士,支持和反对收取滞纳金的观点各执一词。而多数持卡人则认为,收费可以,但60%年息的滞纳金太高了。

   案例回访

  信用卡滞纳金首遭否决

  该案例中,被告沙某某的信用卡透支本金375079.3元未及时偿还,当地一家大型国有银行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上述欠款,及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按照375079.3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滞纳金。该案未公布具体滞纳金收取金额。

  判决结果显示,法院支持了银行的第一条请求,部分支持第二条,否决了银行对滞纳金的主张。该法院援引宪法条文称,信用卡本质上属于贷款业务,滞纳金月息5%,年息高达60%,已经远远超过最高法规定的民间借贷不得超过24%的红线。

  据了解,信用卡滞纳金的规定来自于1999年公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上述案例,这是法院第一次引用宪法论证,并否决了信用卡滞纳金的合法性。

   现场走访

  持卡人:年息60%太高了

  持卡人对银行收取信用卡滞纳金持何种态度?记者昨日走访沪上银行网点、信用卡申办点,采访了多位市民。

  在浦东一家银行网点,记者遇到了在某财富管理公司就职的曹小姐,她认为,借债还钱天经地义,银行对违约持卡人收取滞纳金,这是办信用卡时就约定好的,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都要有契约精神,规定期限内不能还钱,收取滞纳金没有什么问题。“国外的信用卡也收滞纳金,其他费用名目不比国内少。”她说。

  也有持卡人持反对意见。“前两天听说成都这个官司了,法院为民做主判得对。”普陀区一家大卖场里,黄先生正在银行和商家联名信用卡申请点了解信用卡的优惠活动。和记者谈到信用卡滞纳金的收取比例时,他有些激动:“年息60%这么高,银行咋不上天,我们现在存银行的钱,利率才多少?!

  记者走访发现,部分持卡人并不了解信用卡滞纳金何时收取、如何收取以及收多少。“按时还款就行了,从来没有碰到过要收滞纳金的情况。”市民王先生说。

  在一家股份制银行位于静安区的某网点内,夏女士向记者表示,借钱收利息就可以了,信用卡为什么又要收利息又要收滞纳金?“如果要收滞纳金,那么费用可不可以降一点?”总体来看,不少市民有同样的疑问,夏女士的观点有一定代表性。

  某银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看起来百分之五的月息很高,但事实上,滞纳金是针对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收取,也就是说,如果信用卡全额消费了1万元,最低还款额为1000元,如果这1000元逾期未还,收取相应滞纳金,如果还了400元,那就收取未还的600元部分的滞纳金。

  据了解,不少银行设置了最低10元的信用卡滞纳金收取下限。这意味着,根据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即使欠款1元,也要被银行征收滞纳金。

   观点

  正方:收滞纳金有法可依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律师

  刘新宇律师认为,人民银行出台的相关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属于广义上的法律,换言之,银行收取信用卡滞纳金有法可依。学界对“滞纳金”的性质多有探讨,往往以其类比《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概念。《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刘新宇律师认为,如果“滞纳金”不定性为“违约金”,则理应不受《合同法》约束。即使“滞纳金”被定性为“违约金”,其也并非《合同法》项下之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显然,依据该条,违约金的金额和计算方式系由合同当事人约定。而被认定为违约金的“滞纳金”则是基于法律规定,所以,法院不能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滞纳金”进行调整。

  此外,提及月息5%的信用卡滞纳金是否过高,刘新宇律师表示,光从数字来看,月息5%是很高的,这意味着年化利率达到60%,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月息5%的收取基数是最低还款额,如果以信用卡持有人的全部待还款额度来计算整体利率,难以直接给其贴上“畸高”的标签。

   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该案例中,法院将信用卡类比民间借贷,对信用卡的理解定义有偏颇。”一家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昨日向记者直言,银行信用卡是基于持卡人的信用,提供一定时间内资金的免费使用权,银行对此承担成本与风险,因而约定如果不能按时全额还款,要收取利息和滞纳金等,这是行业监管规定。

  一家大银行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处相关人士持同样观点:收取滞纳金,银行有法可依,在国外,滞纳金也是信用卡各种费用中的一种。

  他们告诉记者,事实上,信用卡收费并不是没有节制没有上限,此前行业协会曾出台自律公约,其中就对滞纳金上限约定不超过本金。

  记者查阅到,这份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信用卡息费计收自律规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规定,成员单位对贷记卡持卡人收取滞纳金不应计收利息,且滞纳金收取金额上限不超过透支本金。

   反方:银行无行政属性无权收取

  南京大学法学博士张婉苏

  张婉苏的博士论文《滞纳金制度研究》发现滞纳金在中国首现于1950年颁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随后推广至各个领域。在改革开放后,银行也好,还是水电气等公共事业也好,其实已经没有行政属性。不管是发卡还是供水供电供气,这些单位和消费者都是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关系。因此,一些部门也进行了改革,比如水费就取消了滞纳金。

  行政机关收取滞纳金,也必须要考虑合法性、妥当性和必要性,不是想收就收,更不是想收多少就收多少。因为这是公权力之手在对民众进行惩戒,该小心又小心,避免民众受到无谓的伤害。如张婉苏在论文中所言,“对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属于侵害性行为时,必须采取限制性的方式,即运用最小的侵害方法,一方面维护了公共利益,同时也能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

   四川邛崃法院法官彭诗文

  滞纳金首先是具有法定性,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其次是具有强制性,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此外,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滞纳金只能发生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只能行政机关收取,商业银行等单位无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