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首次立规险资“一致行动人”
征求意见稿拟对保险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投资股票的两种情形实施差别监管:一般股票投资和重大股票投资。一致行动人既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一致行动人,也包括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中,与保险机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保险业外投资者
保险机构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应当在事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材料申请核准;保险机构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20%以上新增的股份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保险机构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标准,执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
在“负债端”严控中短期产品投向后,保监会近日又在“投资端”下工夫。除了执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外,首次对险资收购上市公司增加了上述新的内容。资产负债端双手发力,目的是为了保险行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保监会资金运用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险资及一致行动人举牌、参与上市公司收购等行为实施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此前,保监会寿险监管部已下发相关机构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精算管理和产品监管两项内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持股上市公司20%属重大股票投资
征求意见稿拟对保险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投资股票的两种情形实施差别监管:一般股票投资和重大股票投资。一致行动人既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一致行动人(下面统称保险机构),也包括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中,与保险机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保险业外投资者。
所谓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的股票投资行为;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的股票投资行为。
该征求意见稿称,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行为的,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包括投资研究、内部决策、后续投资计划、风险管理措施等要素的报告。而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保险机构需在上市公司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送材料进行备案,包括投资资金来源、后续投资方案、持有期限、合规报告、后续管理方案等,并按照《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情况。
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成监管重点
险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投资行为也成为监管重点。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与其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的,应当由保险机构提交包含本公司及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相关信息的备案报告。保险机构与其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经备案后继续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新增投资部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按照规定,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从而获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即要约收购,要达到总股本的30%。
目前前海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宝能系对万科的投资已经超过25%,符合重大股票投资标准,除需向保监会进行相关信息备案外,后续投资只能使用自有资金,不能使用保费收入,且两者上限不能超过30%的要约收购股份。即前海人寿和宝能系不能要约收购万科。
警钟早已敲响
其实,保监会加强险资投向监控力度的态度,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7月的“十三五”保险业发展与监管专题培训班上的讲话中业已明确。他强调行业的新问题是“这几年,少数公司进入保险业后,在经营中漠视行业规矩、无视金融规律、规避保险监管,将保险作为低成本的融资工具,以高风险方式做大业务规模,实现资产迅速膨胀,完全偏离保险保障的主业,蜕变成人皆侧目的‘暴发户’、‘野蛮人’”。
目前,国内一些保险集团已经拥有或正在争取拥有金融全牌照。保险公司越来越多地参股或控股银行、证券、基金等非保险金融机构。这类综合经营有利于提高资源整合效率,也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商业模式的再造升级。但同时也会增强不同市场、区域和行业之间的风险关联度,使风险在不同公司、不同行业之间快速传递。为此,必须通过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来予以防范和化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8月18日,在北京举办的“2016中国保险业发展年会”上,项俊波再次指出,保险是风险管理者,绝不是风险制造者,一些股东企图把保险作为单一融资平台,保监会将旗帜鲜明地站在维护和保护消费者一面,对这样的大股东依法依规惩治,绝不给不真心做保险,只想浑水摸鱼的人可乘之机。
市场分析认为,保监会的众多举措将有利于保险行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集聚长期保险资金,落实保险姓“保”的发展理念。同时,保险资金是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实体经济转型、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并将进一步发挥长期投资优势,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