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保安巡逻时与人发生口角 将16岁男孩刺死
深夜,保安赵某巡逻时与路人左某发生口角,冲动之下,赵某拿出剪刀将年仅16的左某刺死。如今,赵某将在监狱中忏悔终生。然而,左某的家人却将赵某曾经供职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就赵某的职务行为不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97万余元。日前,松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一句口角酿成一起血案
来自吉林的28岁青年赵某在松江区某礼品城做保安,来自安徽的16岁少年左某随做生意的父母来上海,在附近一个刚开业的农家乐上班。两人原本素不相识,却在2013年12月9日有了交集。当天21时,左某下班回到宿舍,23时与同事4人外出购买食物,步行至松江礼品城西门西侧时,与正在礼品城内巡逻的保安撞了个正着。当时驾驶电动巡逻车的正是赵某。
赵某打灯光示意左某等人让路,不料左某却坚决不让并蹬踏了赵某的巡逻车。两人年轻气盛,互不买账,引发口角进而厮打。其间,赵某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刺戳左某的胸、面部等处数刀,致左倒地。赵某见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逸。左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终因被锐器刺戳左胸部等造成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3年12月13日,赵某在吉林省梅河口市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终审认定,赵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左某家人经济损失45218元。
职务行为或个人行为成焦点
左某的家人认为,赵某是物业公司的员工,物业公司理当为员工的行为“买单”。为此,他们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百万元。
于是,赵某实施的伤害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如果构成职务行为,被告应当承担什么赔偿责任就成了法庭争论的焦点。左某一方认为,事发时间是赵某巡逻时,地点是赵某工作的范围内,原因是赵某开巡逻车时与受害人左某及其它人发生争执。之后,赵某用刀将受害人刺死,这属于赵某在工作中发生情况时忙乱中将受害者刺死。另外,事发过程中也是赵某维护治安的行为,只不过行为不当。所以,由于赵某是被告物业公司的员工,事发时是职务行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认为,本案实施侵权行为人赵某虽然是该公司员工,但赵某的刑事犯罪判决已经证明赵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并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以及附带的民事责任。物业公司没有过错,而且在庭前调解时已经同意支付5万元人道主义赔偿。笔录也充分证明赵某使用自己的水果刀实施伤害行为,这把刀不是作为保安应当配备的。作为保安应当配备的是手电、对讲机、警棍。
为此,物业公司提供了一份保安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不允许有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公司保安巡逻检查规定,保安工作制度,其中要求保安携带手电、警棍、对讲机,不允许携带管制刀具。公司代理人表示,公司有严格的教育培训制度,公安机关每年都会对保安进行年检,保安每年都有相关训练和锻炼、教育、培训,因此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岗前培训义务,对本案的伤害行为,属于赵某个人行为,与公司没有关系。“如果没有刀具,惨案不会发生。”
据悉,法院将择日开庭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