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侵犯个人信息案判决 被告人获刑半年

21.03.2016  09:01

  东方网3月21日消息:银行经理杨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查询并下载他人征信信息一万多条,出售后非法获利人民币37万余元。近日,浦东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设的罪名。浦东法院的这起判决,是《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来,上海首例判决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在担任某银行上海浦东支行零售业务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自己的工号或冒用其同事的工号,登录银行个贷查询系统,非法查询并下载他人征信信息共计10000余条。随后,被告人杨某将这些信息以每条25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7.4985万元。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杨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退赔了全部的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浦东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去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不乏基于网络时代信息安全的立法亮点。本案所涉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并且最高刑提至7年,处罚力度加大,震慑作用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