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提升治国理政水平

30.11.2014  21:34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征途上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献,对于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提升治国理政水平、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决定》精神,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总目标、根本要求和主要任务,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理论处日前组织沪上学者撰写学习《决定》文章。本版今天特刊登部分学者的文章,相信会对读者有所助益。

  被称为第五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国家战略。如果说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是如何以法治的方式建立系统而有效的制度安排以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那么,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就是各级领导干部如何学会以法治思维来治国理政。

  所谓法治思维,也就是在治国理政的公共决策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分析问题、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这意味着任何公共权力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任何公共决策都不得僭越合法性的边界;也意味着任何个人和团体所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都必须得到公权力的尊重,任何个人和团体所负有的法定义务都不得被公权力违法减免。在法治国家,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准绳,具有高于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权威,但是,如果法律的逻辑仅仅停留在法律的文本之上而不能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实践逻辑,法律的权威和法治就成了一句空话。

  自从1999年法治原则写入宪法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渐次成为社会各界普遍认同的主流观念,但是,迄今为止,在处理具体社会问题的公共决策中超越合法性边界,不当减损合法权利,不当免除法定义务的事例还多有发生。在这种有法不依的情况中,固然有少数贪腐分子以公共权力谋一己私利,然而,更为常见的现象是,不少已经接受了法治理念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有意或无意地偏离了法律的轨道。其中关键的原因就是,如果仅仅认同了法治理念而不懂得法治思维,在具体的公共决策过程中就不可能可靠地把法律的逻辑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实践逻辑。法治思维强调要按照法律的逻辑分析问题、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它构成了法治理念和法治实践的中介,离开了这个中介,法治理念也就仅仅是理念而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并且把走向法治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任务。《决定》指出,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前所未有,法治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巨大。在这种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依法执政的客观规律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承担起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重大责任,而能否履行好这种责任,首先取决于能否学会运用法治思维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否学会运用法治思维把依宪执政、依法执政落实到治国理政的实际工作中去,能否学会运用法治思维来引领整个社会尊重法律的最高权威并形成对法治的信仰。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来源:《文汇报》 2014.11.27 第16版

原文: 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提升治国理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