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院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

15.10.2015  18:21
   

有时我们律师不清楚案件已经到了审查批捕阶段,加上审查批捕的时限较短,因此会出现来不及提出辩护意见的情况......”近日,在闵行区检察院召开的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座谈会上,闵行区律工委副主任徐松婷律师这样说。

自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两院三部规定”)后,闵行区检察院及时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全体检察办案人员转变司法理念,积极为律师履职提供支持和便利。

该《实施细则》将律师的诉讼权利的划分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提出意见权、知情权、代理申诉权、执业救济权等方面,同时在各项权利下规定具体的保障方式和途径,如针对律师普遍反映的审查批捕阶段发表律师意见情况,《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材料中,发现有律师信息或者犯罪嫌疑人告知已有辩护律师的,应当联系律师,告知其案件诉讼进程;又如针对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要求会见律师问题,《实施细则》将承办检察官转达的期限限定在3日内。该《实施细则》另一大特点在于明确规定了每一项保障内容的责任主体,如规定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律师阅卷及告知诉讼进程等信息,承办检察官负责保障律师提出意见权、告知重大程序性事项及决定,主任(独任)检察官负责审查在审查起诉期间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等。此外,《实施细则》还就相应的服务保障机制、律师反映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制定了相关条款,规定每年召开一次与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的联席会议,以确保律师的各项法定诉讼权利能够落到实处。

律师是衔接司法部门和社会公众的连接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有效措施,接下来我们将把重点放在《实施细则》的落实上,积极为律师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便利。”闵行区检察院检察长潘祖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