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久见!CHANEL的鞋,你竟穿来走路?
今年4月7号,上海刘女士在高大上的国金中心香奈儿专柜花5200元购买了一双正价平底鞋。
结果,只穿了两次,扔掉染色袜子两双:
而那个享誉全球的双C标志,穿了两次,也!脱!落!了!
你脱落了,让宝宝如何看出你享誉全球呢?
4月14日,刘女士向国金中心香奈儿专柜投诉,并收到了回执。
刘女士:
『他们就赔礼道歉,说三天之内会答复我的。过了三天他说现在处理不了,要七个工作日再给我一个处理的结果。然后给我打电话说最终的解决办法:再重新换一双;或消费等值的产品;或更贵的产品再补差价。』
由于没有其他中意的款式,刘女士本想换一双同款鞋了事,但香奈儿专柜表示:不保证同样的问题不再次发生。
于是,就有了如下奇葩的对话:
销售:
『因为那双鞋子我们就是怕您到时候穿了还是同样的一个效果。像您平时如果坐在办公室里面,不去外面走路的话,它其实不会影响。』
刘女士:
『我就应该穿在脚上然后不动对不对?为什么一开始你们不提醒?』
销售:
『因为像您这么优雅的女士进来,我们同事可能第一反应就是:肯定只是在办公室里面。』
经过香奈儿销售彬彬有礼的反复沟通,刘女士总算认识到了问题所在:
1、你竟然穿着它走路!
2、你竟然连续穿了两天!
3、你脚汗是不是多了点?
4、你是不是穿着它去工地了?(是谁说本宝宝优雅来着?)
5、我们也不可能拿摄像机跟拍你怎么穿的,对吧!
结论:
换货?不保证同样的问题不出现。
退货?咱香奈儿就没有退货这一说。
记者在国金中心香奈儿专柜的销售凭证背面看到:其《一般条款与条件》中,的确印有服饰商品“一经售出,恕不接受退货”的字样。
对此,惠诚律师事务所杨状律师表示:
『香奈儿单方面印制的“恕不退货”的说明,属于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做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约定。』
但消费者要想维护自身权利,也有举证义务。
『维权的过程中可能会要求消费者进行举证,牵扯大量的时间精力,对于消费者维权而言增加了难度。』
眼下的刘女士,对于消费维权“举证难”深有体会:她打了消保委的电话,说要到专门的质量检测中心去检测;还要消保委开证明,委托这个机构检测;还要跟他们一起去,双方认可检测机构......
5200元,买回一个大写的心累。
5200元,买回香奈儿的正确穿着方式。
目前,国金中心已要求香奈儿专柜再次与消费者协商。
(来源:话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