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东家5260余万 某知名证券团队负责人获刑8年
截取480万元项目款揣入腰包
2004年,李黎明进入某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不到2年,就升任项目团队负责人,同时从总裁助理升到部门副总、执行董事。
2007年11月,李黎明接到一个大单——一家钢铁股份公司的20亿元公司债券发行项目。对此,李黎明开出2740万元的总承销费用,其中包括1%的承销协议费2000万元、保荐费260万元以及第三方支出费用等480万元。
对于债券项目的承销收费标准,证券公司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在李黎明上报给公司的一揽子协议里,项目收费只有两部分——2000万元承销费和260万元保荐费,对于另外480万元的收费则只字不提。签约后,证券公司如数收到2260万元费用。随后,李黎明通过A公司收取了480万元资金。
伪造文书骗得600万元买别墅
2008年,钢铁股份公司债券发行项目大功告成。李黎明又向证券公司提出“第三方支出费用”问题。他称,B公司为该项目提供过重要的公关服务,并拿出了证券公司此前和B公司签订的第三方协议,认为证券公司应为此向B公司支付近600万元。证券公司管理层看到协议,未加怀疑,很快将这笔费用支付给了B公司。
事实上,收取480万元的A公司不是第三方专业机构,而只是李黎明私下联系的一家企业。A公司收到钱后把资金转入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李黎明购买别墅的房款。而在这个项目中,B公司也没有提供什么公关服务,合同书是李黎明根据旧的文本改头换面伪造而成。该公司收取近600万元资金也只是“过过手”而已,最终同样被转出充当李黎明的别墅购房款。
保姆也成为皮包公司挂名股东
钢铁股份公司债券发行项目的运作,给李黎明带来了1000余万元的“外快”。此后,他复制这种操作模式,贪婪地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
2009年,他在上海和江西分别设立两家公司,将截留、申请的资金转入这两家公司账户内。为避人耳目,李黎明将前女友的舅妈挂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拉来表弟挂名公司股东,甚至连家中保姆也成为公司的挂名股东。
浦东检察院指控,李黎明在10余个项目中,以虚构第三方公司申请第三方支出费用及拆分约定承销费用的手法,多次侵吞所在的证券公司资金达526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