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29.01.2016 13:12
本文来源: 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1〕10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6年1月18日
本文来源: 财政局
29.01.2016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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