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伪造证据起诉他人索赔11万 被法院罚10万

22.10.2014  10:39

晋长霞当庭接受处罚。

  为索赔误工费,本是受害者的晋长霞伪造《收入减少证明》和《工资月收入证明》,并私刻印章。前天,根据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市一中院对晋长霞罚款10万元。这是该院自2012年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对个人开出的最高“罚单”。

  2012年9月,晋长霞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她起诉肇事司机周某、周某工作单位及保险公司,索赔交通费900元,医疗费1086元,误工费113173元。晋长霞为证实误工损失,在一审时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但未能提供受伤后收入减少的证据。一审法院以未能证明受伤后减少的收入为由,未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判决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晋长霞1886元。晋长霞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一中院。

  二审中,晋长霞提交了盖有其单位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的《收入减少证明》、《工资月收入证明》,但拒绝向法院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经法院传唤,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证实,该公司未向晋长霞出具过上述两份证明;经当庭比对,两份证明上的印章并非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真实印章。在市一中法院调取的工资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均显示晋长霞在受伤期间有相应工资收入及纳税。在大量证据面前,晋长霞承认提交的证据系伪造。

  前天上午,市一中院开庭宣布,准许晋长霞撤回上诉,同时宣布了对其伪造证据的处罚决定。法院认为,晋长霞拒绝提交对其不利的证据,同时伪造对其有利的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同时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惩戒。鉴于晋长霞要求赔偿误工费数额之巨大,妨害诉讼行为情节之严重,依照新《民诉法》的规定,对晋长霞罚款10万元。

   法官说法

   新《民诉法》提高个人罚款金额

  2012年8月31日公布并实施的《民诉法》对个人的罚款金额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应在1万元以下。修改后的《民诉法》将这一限额提高到了10万元,可以说大大提高了对个人的处罚力度。

   情节严重故高限处罚

  主审此案的法官王玲芳表示,这次处罚决定达到了《民诉法》对于个人罚款的最高金额有以下几个原因:诉讼中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巨大;私刻公司印章,拒绝提交对己不利的证据,伪造证据等诉讼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欺骗法庭性质恶劣,触犯了《民诉法》相关规定。

  王玲芳法官说,对于伪证的处罚要视具体案件情节来定。法官定案时,是综合考量该案当中伪造证据者的具体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来看。比如这个案件,晋长霞不仅拒不提供法院让她提供的证据,而且还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使得法院动用司法资源去核实这个证据,因此处罚就比较严重。

   本案并不涉及伪证罪

  至于什么样的情形会构成刑事犯罪,王玲芳法官表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遇到过私刻公章并用于其他诉讼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情况,这就有可能会触犯《刑法》,那么法院就会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而此案中,晋长霞的行为也涉及私刻印章的行为,那么单位也可以去公安机关举报,至于是否构成犯罪,那么要依照晋长霞的具体情况而定。

  此外,王玲芳法官还告诉记者,晋长霞案中的伪造证据和伪证罪还是有比较大的区别的,伪证罪规定的犯罪主体主要是证人、鉴定人。像晋长霞案,即使严重到可能触犯刑事法律,也不会是伪证罪。

   法条链接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

  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