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香港富立会计师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20.04.2015 19:45
本文来源: 财政局
富立会计师行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3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5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8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3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4月9日
附件:
本文来源: 财政局
20.04.2015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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