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弘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原名上海融裕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下同)的设立申请人马立影在2011年6月30日向我局申请设立该会计师事务所时,故意隐瞒了其本人曾于2010年3月至10月间先后在江苏省和本市有关企业(非会计师事务所)任职因而在当时不符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条件的事实,违反了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下同)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了我局对该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执业的批准。
因此,我局已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撤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融裕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沪财会〔2011〕44号)的决定(文号:沪财会〔2015〕79号,文名:《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已收回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按照有关规定,在我局作出撤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融裕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沪财会〔2011〕44号)的决定后,如上海财弘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主体需要存续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在主体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也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特此公告。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0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撤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融裕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沪财会〔2011〕44号)的公告 -
上海15:08 12.01.2016 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