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设立上海分所的批复
22.07.2014 02:32
本文来源: 财政局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姚庚春。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上海市南桥镇解放东路1018弄4号楼1219室。
请你所持本批复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6月30日
附件:
本文来源: 财政局
22.07.2014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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