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利安达刘欧阳(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中国上海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29.09.2014 19:11
本文来源: 财政局
利安达刘欧阳(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上海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5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4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5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5日
附件:
本文来源: 财政局
29.09.2014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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