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了上海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提出的执业许可申请。为便于社会公众对申请情况进行监督,现将申请材料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一、申请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三、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2446号4楼H座3室。
四、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姓名:曹顼。
五、该事务所共2名合伙人,各合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1. 曹顼,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70200090107,最近5年执业经历:
2003年10月~至今 青岛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 许红武,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70200090095,最近5年执业经历:
2003年2月~至今 青岛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上述合伙人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执业许可而被审批机关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许可的决定;在提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前,应当办理完从原所转出的手续以及退伙(股权转让)手续。
申请人已向我局递交了上述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公众如认为上述公示内容存在虚假情况,欢迎向我局举报。
举报联系方式:
电 话:021-54679568转17112
通信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邮编:200030)
网 址:www.czj.sh.gov.cn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