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领班“偷天换日” 盗取28台超级本转卖获利
方某在担任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仓库领班期间,利用管理仓库库区货物的职务便利,在独自值班时,将28台华硕超级本电脑装进了14个漫步者音箱的空箱子内,并通过网站以低价买入了这14台“音箱”,然后转卖给事先联系的崔某获利。近日,奉贤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来沪务工的方某在上海某电商担任仓库领班,负责安排叉车工人搬运货物。2014年初,方某所在的高架仓库一次性进了60台同一型号的华硕超级本,之后便存放在高架区的二层货架上几个月没有动过。6月,准备离职的方某对这批无人问津的超级本动起了歪念,以偿还之前欠下的12万元赌债。
方某首先登录公司网站确认了该型号笔记本价格,然后上网搜索收购笔记本电脑的渠道。经过电话询问,联系上昆山市从事电脑收购的崔某。约好见面细谈后,方某叫了辆黑车到昆山的一个电脑城与崔某见了面。交谈中,方某谎称,他是海关送货的,手头有一批超级本退了回来,想要处理掉,还打开电商官网给崔某查看了该型号超级本的价格,7000多元。见有利可图,并确认该批电脑全国联保后,崔某通过手机银行将18000元订金转了过去。双方约定以每台6000元的价格收购,并尽快交货。
某日晚,正当方某一人在仓库值班。半夜零点左右,方某驾驶叉车将货架上的60台超级本铲下,取出最上面的两层共28台,并将剩余的电脑重新用缠绕膜包好,放了回去。然后,方某在仓库角落找了14个漫步者音箱的包装盒。在检查系统发现这些音箱盒正好没有库存后,以每盒2台包装好超级本。于是,方某用自己的账号登陆电商网站,随便编了一个“陈老师”的收货人,以不到9786元的价格购买了这14台“音箱”。下订单后没多久,方某就接通知,亲自开叉车将掉过包的音箱送到拣货区。三天后,方某收货后立刻与崔某完成了交易,拿到了剩余的15万元。还完赌债后,方某兴高采烈地去桂林逍遥了一番。
2014年7月23日,公安机关接该电商公司员工报案,称其对仓库进行大盘点时,发现28台同一型号的华硕超级本不翼而飞,价值共计22万余元。通过对被窃电脑S/N 码的查询,公安机关发现了部分电脑的启用注册信息。通过联系使用人,追查出售人的方式,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崔某和方某。
日前,奉贤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无视国家法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崔某在明知犯罪所得后仍予以收购销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为何判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依据法律,在秘密窃取本单位财物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决定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工作上的便利,前者是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形成的便利;后者是与职位无关,仅因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的环境状况而带来的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便利。因此,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若利用工作上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