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两高专项报告 规范司法行为
央广网北京10月31日消息(记者侯艳 马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有两项重要的议程,就是听取并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时隔8年后,两高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为什么称作“专项工作报告”呢?因为在每年的两会期间,最高法和最高检,两高都会向人大做报告,但专门就某一项具体的工作作报告比较少,上一次还是八年前。
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两份报告,专门就如何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出一系列举措,但是如何将这些举措落实到位呢?这个问题也成了昨天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的焦点。
焦点一:如何改变行政干预司法的怪相?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指出,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一个重大的制度改革,就是把“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立案登记制度”。从“审查”到“登记”两个字的变化,意味着法院不需要在立案时进行审查,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就要有案必立。
万鄂湘:不要小看这个制度改革,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就是因为有立案审查制度挡在那里,地方法院立不立案权限很大,后面的因素就是地方行政的干扰。为什么地方行政干扰?因为它管理着法院的钱、管理着官帽子,还管理着官位子,有多少编制都是它管。立案难问题,这次四中全会已经指出了改革方向,争取借助这个机会真正实现有案必立。
辜胜阻委员建议加强人大对两院的监督工作,而其中一个有力的方式就是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辜胜阻:人大选举产生了“一府两院”的领导,报告工作都是主官来报告,报告以后就走了,平常审议的时候来的都是一般普通的办事人员,这样的审议,被监督的主体是缺位的。询问监督能保证主体到位,询问相对于一般的审议来讲是很大的进步。
焦点二:如何破解案多人少的难题?
在高法的报告中提到当前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一些法官办案压力过大难以兼顾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对这种矛盾感受很深。
李大进:我看到在基层法院的法官,每天审案就像换频道一样,一个法官多的时候一天开十几个庭,而每个案子的审理最长的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所以开庭过程中频频出现的就是限制各方当事人和律师行使权利。每个个案能够让老百姓感觉到公正,首先是程序上要能够充分行使权利才能公正。但是面对大量的案件,在没有办法来缓解的情况下,只好限制时间。加上法律上对案件还有审限的限制,压得法官也没有办法。法院和检察院要破解这样的难题,不然规范司法行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就没有办法到位的落到实处。
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日益攀升,但是却又因待遇和晋升空间等问题不断流失优秀人才,导致有的法院法官队伍青黄不接、后继无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提出,大力加强法院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解决上述难题的关键之举。
辜胜阻:在一个县法院,行政岗位院长、副院长就那么多,庭长的级别很低,所以靠行政级别和行政化很难在激励机制上稳定法官。现在的方向很重要的是要职业化,四中全会决定也讲要建立专业职务序列及其工资制度,要按照职务序列决定工资。现在大学就是这样专业职务序列,我们法院也应该这样按照专业序列配置工资。行政化走向职业化是解决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非常关键的方向。
焦点三:如何确保法院判决得以执行?
近年来,法院判决“执行难”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我国刑法虽然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需要检察机关就此提出公诉,而这一环节有时并不畅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如果检察院在被执行人所在地,检察院会不会积极提起这个案件去立案呢?显然不可能。或者目前看到的统计数字是非常少的。
如何让判决书不再成为“法律白条”?万鄂湘建议:
万鄂湘:建议两高能不能搞个司法解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罪不一定要公诉,就是自己作为申请执行人,作为刑事案件能够自诉立案。这有什么好处?如果这个案件自诉成功,对被执行人就是有罪判决,你到其他国家移民或者申请旅游签证都被拒绝,因为你是有罪之身,有犯罪记录在案,这一条对被执行人就是很大的限制。另外一个好处,这可以对法院清理积案形成很大的动力。如果构不成犯罪,实在没有执行能力,不能说他犯罪,那就宣告破产,可以把这一制度联动起来。
焦点四:如何让判决书看得清、读得懂?
从开庭预告到庭审直播,近年来,我国的司法正在向公开、透明进步。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院、检察院近年来在司法公开上的诸多举措予以肯定,但也提出,公开要重形式更要重内容。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说:
李大进:原来一个案子的判决文书,案子再复杂,判决书也可以两三页就了结了,当事人反映看不清、读不懂。现在出现了另外一个情况,再简单的案子,判决书也往往会在10页以上,当事人感觉是更看不懂。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会议作报告时指出,有的裁判文书制作不规范,重证据罗列、轻辨法析理,李大进说,只有真正改变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才能达到以公开促公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