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上海交大季卫东教授:设人大反腐调查委员会查处贪腐高官

28.11.2014  11:45

财经年会“2015:预测与战略”在北京召开,和讯全程播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11月27日在年会上表示,当反腐举措已经触动正国级高官、触动军事委员会负责人,有必要激活宪法第71条规定的人大调查权,成立法治反腐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者大案要案特别调查委员会,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可以考虑使人大反腐调查委员会常设化,并承认少数者调查权,也就是一部分人大代表、一部分人大常委启动人大调查权的程序。

以下为发言文字实录:

季卫东在演讲中特别强调了有必要启动现行宪法和法律中明文规定的人大调查权处理及其重大的贪腐案件,该项权利包括法律面前一切平等;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他提供必要的材料;人大质询权等规定。 以下为演讲实录:

季卫东:自十八大以来,反腐败轰轰烈烈的推进,到目前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们可以看到,由于这次反腐动真格、不信邪,民心确实是为之一振的,当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这些反腐举措毕竟还是治标的举措。当腐败蔓延到权力结构的顶层,当腐败惩治的对象涉及到国企高官的时候,人们自然而然会把眼光投向制度层面,希望能够采取治本的举措。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可以理解为从治标到治本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四中全会强调依宪执政、依法治国,就是要从制度上根本解决腐败的问题。四中全会《决定》中有一系列这样的内容,比如强调要加快推进反腐败的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已经着手从制度上来解决这个问题。

从目前已经披露的大量的事实来看,中国的腐败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形态是从1980年代开始出现的向市场经济寻租,用权力寻租,也就是最初阶段是商品的活动,后来又把这种活动延伸到了市场,出现了圈地、垄断能源、保持金融等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经济腐败,经济腐败基础上出现了经济寡头现象,由于权力可以带来巨大的利益。

我们可以看到,后来又出现了另外一种腐败,表现为政治腐败,权力本身成为交易的对象,成为一种商品,这个更可怕,特别是到了徐才厚时代,甚至连军队的高级将领都可以通过买官、卖官的方式来获得,这个结果是非常可怕的,甚至有形成政治寡头的趋势。总的来说,党政官员与企业相勾结的经济腐败、党政官员上下级通过人事权交易相串通的政治腐败就是现阶段中国式腐败的两个主要表现形式。

到目前为止,我们可以看到反腐败的主要方式和手段,比如采取党内双规、纪委巡视组,这些有利的举措与对经济犯罪的刑事惩罚相结合,这是目前反腐败主要举措,当然,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但是,我前面已经谈到了,主要还是治标的举措。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后,我们可以看到治本举措有可能今后陆续出台,其中涉及到权力清单、简政放权,从源头上防止权力寻租。‘

另外,推动司法改革,强调检察独立、审判独立,防止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并且在司法领域要对腐败采取零容忍的政策,我们可以看到,司法公正是另外一个治本的举措。把这些结合起来,我们还可以看到一种趋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一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反贪总局,试图对反腐败举措有一个统一的法治手段,我觉得这一切都是非常重要的,是值得高度肯定的。

在这个地方,我特别想强调的一个观点就是对于结构性腐败、制度腐败以及蔓延到权力顶层的腐败防治的最大重点是查明真相,最大难点也是查明真相,通过双规,通过刑事审判程序,固然可以查明相当一部分真相,但是很容易受到各种各样的干扰,也很难完全消除人民群众政治不信任感。所以,有必要启动现行宪法和法律中明文规定的一项制度来处理及其重大的贪腐案件,这就是人大调查权。

什么叫人大调查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1条规定的,这个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是这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定。第二款规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他提供必要的材料。与人大调查权相关的条款还包括宪法第3条第3款,关于一府两院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规定。第33条第2款,关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第67条第6项,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规定,第73条关于人大质询权的规定等等。

我为什么要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呢?因为当反腐举措已经触动正国级高官、触动军事委员会负责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还置身对外,这在现代法治国家是不可想象的。如果采取治本的举措反腐,如果说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那么,我认为人大调查权是一个最佳的切入点,因为人大调查权的行使不受违法行为本身的限制,也不受刑事司法程序上的诉罪时效和罪推定原则的限制,更不受个案的限制。因而,可以更充分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追究当事人的政治责任以及推动政治制度改革和相关的立法。有利于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和权威。

对于正国级的谈腐案件,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还应该追究政治责任,为此,必须让纪检调查与人大调查并行,我们知道,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命题是加强依法行政,从而必须相应的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利的监控,人大监督权、质询权的行使是必须以调查权为基础的,人大只有在及时而有效的行使调查权之后才能追究相关的政治责任,才能对检察和审判的公正性进行判断,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真正实现信息公开和按司法公开。

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在反腐从治表转向治本之际激活宪法第71条规定的人大调查权,成立法治反腐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者大案要案特别调查委员会,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可以考虑使人大反腐调查委员会常设化,并承认少数者调查权,也就是一部分人大代表、一部分人大常委启动人大调查权的程序,比如可以规定一个比例。

这就是我的基本观点,谢谢!

来源:和讯网 2014.11.27

原文: 季卫东:设人大反腐调查委员会查处贪腐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