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变更部分交通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27.12.2019 14:10
本文来源: 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 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调整表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调整后的执收主体(市级) |
1 | 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职业 资格中心 |
2 | 船员考试费 | |
3 |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 |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 发展中心 |
4 | 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 |
5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
6 | 车辆通行费(申嘉湖高速公路、嘉金高速公路、崇启通道上海段、沪常高速公路) | |
7 | 岸线使用费(内河岸线使用费) | 上海市港航事业 发展中心 |
8 | 岸线使用费(港口岸线使用费) |
本文来源: 财政局
27.12.2019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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