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上海交大许多奇:“互联网金融”定义刍议
谢平教授和邹传伟先生于2012年4月7日,在中国金融四十人年会上,首次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这一概念现已为理论界与金融实务界广为接受。2015年5月12日,谢平教授又在《第一财经日报》上发文揭示出“互联网金融”的外延。文中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谱系概念,有六种主要类型:分别是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与网络贷款、众筹融资六大类。
对比西方与“互联网金融”相对应的概念,西方概念的外延一般较小。比如,在我们与剑桥大学替代性金融研究中心合作研究做出的《2015年亚太地区网络替代金融基准报告》 中,将“网络替代金融”定义为“通过银行系统以外的互联网市场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替代性金融服务的渠道”。该定义派出了P2P保险、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和第三方支付等活动,其外延显然小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外延。
内涵与外延是一个概念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因此,给“互联网金融”下定义,还必须科学揭示其内涵,即揭示该概念所对应事务的本质特征。那么,“互联网金融”的上述六大模式,有哪些共同的本质特征呢? 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高科技性。互联网金融是充分运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化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高新技术手段的资金融通方式,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维基词典正式从这一角度来阐释FinTech:“所谓FinTech就是一种运用高科技来促使金融服务更加富有效率的商业模式。”
二是革命性。得益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必然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革命性、颠覆性的影响,推动者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金融新业态的诞生,并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生活。
比如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以移动支付为基础,通过移动通信设备,利用无线通信技术来转移货币价值以清偿债权债务关系。随着智能手机和掌上电脑的普及,以及身份认证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等安全防范软件的发展,移动支付不仅能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小额支付,也能解决企业之间的大额支付,完全替代现在的现金、信用卡等银行结算支付手段。移动支付是支付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又如,人人贷(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直接借贷)替代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众筹融资(通过互联网为投资项目募集股本金) 替代传统证券业务,都是科学改变金融,金融改变生活的明证。
三是民主性。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现行金融业的分工和专业化被互联网及其相关软件技术替代,各种金融交易甚至是风险定价、期限匹配等复杂交易都变得手续简便,易于操作。市场参与者更加大众化,不仅企业家,普通百姓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金融交易,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所引致出的巨大效益更加普惠于普通老百姓。总之,互联网金融不是少数专业精英控制的金融模式,而是一种民主的、普惠于民的金融新通道。
四是合作共赢性。互联网金融旨在满足交易多方主题的金融需求,强调合作共赢。如在借贷交易中,平等满足资金端和借款端的需求;在不良资产处理中,协商解决债权端要求拿回资金、律师端希望先取得融资再调查、平台端则要求利用信息优势和数据分析帮助取回资金后合理取酬等各方需求……这些都充分彰显出开放、共享、平等、共赢的互联网精神。
根据以上本质特点,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给出以下初步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充分运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高新技术手段,促进金融服务更加富有效率的商业模式;是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革命性、颠覆性影响,并进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金融新业态;是市场参与者大众化,普惠于普通老百姓,体现民主,追求平等共赢的金融新通道。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来源:《文汇报》 2016.04.01 第13版 文汇学人:论衡
原文: “互联网金融”定义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