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再次拒不发货 以低价揽客后“砍单”

12.11.2014  11:19

  双11促销活动已经展开,如果消费者“秒杀”“夺宝”成功,网站以各种原因单方面取消订单,拒不发货怎么办?昨天,有消费者向本报反映,他在亚马逊购物网站下单购买了一台价格超便宜的扫地机器人,却被网站单方面取消订单。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孙英杰致电本报:消费者下单成功即为合同成立,网站必须发货。

   成功下单却被取消

  消费者江先生告诉记者,10月29日,他在亚马逊网站看到一款价格只有94元的科沃斯智能家用扫地机机器人吸尘器,立即订购了一台,并付清货款。这款扫地机器人淘宝、京东等都有售,价格900元左右,相比之下亚马逊的价格便宜得惊人。但11月3日,江先生发现亚马逊将订单当面取消了,称原因是“缺货”。但他致电厂家被告知,该型号扫地机器人是新品,厂家还在生产;其他网站也销售正常。

  目前,已有1000多人在网上加入了维权群。记者致电亚马逊,客服人员解释:“确实是由于产品缺货才取消订单的。”.

   屡次“砍单”被判违约

  亚马逊“砍单”做法并非首例。2013年11月,亚马逊以161.99元的价格出售长虹32英寸LED彩电,许多消费者下单并完成支付后,网站却以“无货”为由单方面取消订单。法律维权网站“法斗士网”为3名消费者代表聘请律师提起了公益诉讼(本报曾作报道)。孙英杰律师作为消费者代理律师,赢了“一审”,网站被判必须按约交付电视机。今年9月,网站不服提出上诉,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格式条款显失公平

  孙律师告诉记者,消费者在网站上注册成为用户时,网站一般会以链接、字体加粗的形式告知“须知”,这一须知中往往含有“使用本网站服务即表明您同意使用条件”,具体内容如:本网站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是要约邀请,网站发出的订单确认是确认订单细节,而非接受订单,直至网站发出送货确认邮件或短信,才算订购合同真正成立。

  孙律师表示,上述“使用条件”和“约定”是网站给自己“免责”的保护衣,它是未与相对人协商的,预先设定的,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出变更的格式条款。“网站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一些有利于自己的免责条款或限责条款订入合同,影响和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其实质和后果是赋予了网站单方决定是否发货的权利,并免除了网站不予发货的违约责任。

   下单成功合同成立

  网站发出送货确认邮件或短信,才能算订购合同真正成立?目前国内主流电商如当当网、1号店、京东商城等无一例外采用此交易规则,已形成“惯例”,但对于这一说法,孙律师明确表示:不对!

  合同是否成立,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双方是否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交易行为予以认定。网站将商品详细信息陈列出售,符合要约特性;受要约人在网站自由选购,点击加入购物车、确认订单,应当视为了承诺,双方即完成合意。应当理解为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