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互惠生不辞而别 法院判中介公司退款4.1万
互惠生项目是指年轻外国人为学习某国语言和体验该国文化,寄宿在东道主家庭,同时为该家庭做一些看护孩童的工作。外国互惠生入住中国家庭,原本是互惠互利的好事,由于居间介绍的一家教育咨询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有瑕疵,从而引发纠纷。为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汪女士已交费用4.1万元。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互惠生突然出游不辞而别
原告因此觉得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后双方协商退款等事宜未果
汪女士为了想让自己的幼女在语言发育的黄金时段,能够受到一个来自以英语为母语的外国人的熏陶,2013年4月15日,汪女士与上海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国际互惠生项目协议》,约定公司向汪女士提供15个月的互惠生服务,其中3个月为赠送。3日后,汪女士支付服务费12.6万元。
同年6月3日,汪女士和外国互惠生林赛签订《互惠家庭和互惠生协议-补充协议》,有效期从2013年5月29日至8月29日。后来,因共同生活中的琐事产生矛盾,同年8月14日,林赛以需旅游为名,在经公司同意而未告知汪女士的情况下,提前半个月离开汪家。汪女士因此觉得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事后沟通过程中,公司方承认“我们内部可能是有一个沟通不畅、信息不全造成的”。后双方就林赛提前离开需更换互惠生或者退款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认定咨询公司服务存瑕疵
因合同对服务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无约定,法院依公平原则酌情减费
汪女士诉称,依照约定,首期服务为先行的3个月赠送服务,在到期前15日内,公司须为自己成功联系到下一个互惠生,以便无缝衔接互惠生服务。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未经自己许可同意互惠生外出旅游,于2013年8月14日起,单方终止互惠生服务。公司的违约行为,打乱了自己为女儿准备的来自英语母语国家的语言培训计划,导致自己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现请求判令公司返还服务费12.6万元。
上海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合同约定赠送的3个月是后3个月;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文化交流,但汪女士没能提供给互惠生很好的文化交流环境,故互惠生要求提前2周结束,以便外出旅游,公司同意并向汪女士承诺补足2周;由于签证等不可预见的原因,下一个互惠生不可能做到无缝衔接,公司的承诺是尽快衔接,但汪女士明确表示不要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双方争议的3个月赠送期先后履行问题,根据合同条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定该赠送的3个月应在12个月有偿服务期履行完毕之后。
按照合同约定,互惠生提前离开后被告的义务仅在于“尽快”为原告联系新的互惠生以补齐剩余时间,而无权限制互惠生的人身自由,故被告同意互惠生提前半个月离开原告家庭,不构成违约。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如原告明确通知被告不再邀请新互惠生的,合同终止,除每月1000元的服务费和中文培训班费用,其余所交费用不退还,故原告已交费用应按上述约定处理,被告应退还原告9500元。
另法院结合合同目的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咨询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有瑕疵。鉴于合同对服务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法院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予以酌情减少费用3.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