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站立于货车车斗内 行驶时撞上限高架身亡

04.05.2016  22:31

  乘客不顾劝阻将头暴露于车厢外、司机违反规定载人、养护单位疏于管理致限高架限高标识缺失,三方的共同过错导致一起本可避免的交通事故发生。近日,嘉定区法院就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受害乘客、肇事司机雇主、限高架养护单位各自承担事故40%、40%、20%的责任。

  限高架缺失警示标识

  2015年9月16日早8点20分许,在本市泰顺路先锋路路口西侧约10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货车在通过限高架时,因乘车人员王某背对行车方向站立于货车车斗内,致其头部与限高架相碰撞。同年9月27日,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到达肇事现场后发现,撞击王某头部的限高架上缺失限高标识。而据同行人员称,他们和驾驶员伯某都是为老板帅某打工的,当天由伯某驾车搭载数名工人前往施工现场。出发前,车厢内还有空余座位,但王某不听大伙儿的劝阻,执意要至车厢后部的车斗内。伯某见其不听劝告,就开车上路了,没想到后来酿成了惨剧。

  此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事故中驾驶员伯某与受害人王某负同等责任,限高架养护单位负次要责任。

  尽管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各方责任进行了界定,但当事人之间在赔偿主体、具体经济损失、赔偿比例等关键问题上仍无法达成一致,故王某家属将肇事司机伯某、伯某的雇主帅某、限高架养护单位等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伯某就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42%的赔偿责任,雇主帅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限高架养护单位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中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3万余元。

  受害人承担40%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系单车事故,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照准。结合交通事故的事实及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伯某承担事故40%的赔偿责任,限高架养护单位承担事故2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承担40%的责任。因帅某系伯某的雇主,事发时伯某正履行职务,故帅某应承担伯某的全部赔偿责任,伯某虽存在过错,但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重大过失或故意,故伯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在对王某家属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核算的基础上判令帅某支付赔偿款59万余元(已扣除帅某先行垫付的9万余元),限高架养护单位支付赔偿款3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