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勿寄望于"全险":概念易误读 "空窗期"交代不清

31.10.2015  07:05

原标题:“空窗期”交代不清“全险”存在误导车辆安全岂能寄望于“”中求

  东方网10月31日消息:车辆保险是驾驶员出行的必要保障。随着车险投保率持续上升,车险纠纷也逐渐成为涉车投诉热点。来自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的统计,截至10月27日,今年以来接到车险投诉达589件。市消保委、市保险同业公会为此提醒驾车族,看清保单生效日期等相关信息,同时,呼吁加强对车辆保险代理销售渠道等方面的监管。

   “裸奔”在空窗期

  黄先生日前在4S店提了辆新车,高高兴兴开回家,可途中发生了车祸。他联系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对方告知新车保单的保险起期是次日零时,因此不予赔偿。

  今年3月3日下午,李小姐开车与公交车相擦,她致电保险公司,客服称找不到她的保险单号。李小姐说,自己当天早上即已办妥了续保手续。但客服查下来,李小姐上一年的保单已于2月28日24时效力终止,续保生效起始日期为4日零时,自然得不到保障。

  解读

  市保险同业公会车险专家介绍,无论是首次还是续期投保,如果没有就保险期间约定,一般保险责任开始时间都是缴费投保并生成保单后的“次日零时”。车主如在工作日16时后办理,因系统、核保等原因,保险的起期时间可能还会相应延后。如交强险处于“空档期”内,车主上路行驶还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等时,可就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经核保通过并生成保单后,保险公司按约定期间承担保险责任。目前本市车险业可以支持约定“保险期间”的做法。

   “全险”概念易误读

  刘小姐投保了“全险”,而含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仅投保了5万元。后她驾车与骑自行车的小李碰撞,被交警认定全责。小李看病花了12万元。虽然刘小姐投保了“全险”,但保额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万元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5万元后,所剩6万元仍由刘小姐自行承担。

   解读

  “全险”并非法律或保险专业术语,仅指若干个车险的产品集合。保险代理人为吸引客户而随意“放大”险种的保障能力,有的故意混淆甚至虚造概念,使消费者误以为有关产品能保障所有风险和意外。事实上,保险合同对责任限额、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都有明确的表述,对责任范围外的事故,或者超出责任限额的损失,保险公司都是不负赔偿责任的。

   4S店强行搭售

  王先生在4S店看好某款新车,可4S店表示第一年的保险须在其处购买,否则无法购车。

   解读

  买新车捆绑保险已成行业“潜规则”,且搭售方式五花八门。如,不在4S店买保险,就不能享受购车优惠、不给办临时牌照、不能贷款,甚至客户不买保险不卖车等。4S店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可从捆绑销售的保险中提成;另外,通过捆绑保险,能促使客户到门店保养、维修,从而提高主营业务业绩。

  这种做法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可拒绝购买,并向消保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提醒

  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人士提醒驾车族:要看清保单的保险起期,不可盲目上路;要根据自身实际,选择险种;汽车销售商和保险公司要尽到告知义务,主动提醒车险相关事项。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人士和市保险同业公会提醒驾驶员:没有任何一种保险能够规避所有的风险,而谨慎驾驶,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才是降低驾车风险的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