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洽谈买卖却无法交货 长宁法院判被告返还货款
05.09.2014 08:34
本文来源: Sh.Eastday.Com
2012年夏,唐建明和宋媛媛相识后,约定利用各自资源通过微信联系买卖奢侈品。之后,宋媛媛向唐建明发布货源,唐建明收到后订购商品并将预付款转至其银行账户;唐建明收货后再加价转售他人,两人分别赚取差价。
去年2月至8月间,唐建明先后向宋媛媛订购了多个品牌的包和皮鞋,总计付款8.3万余元。但这些原定付款后3至6个月便可交货的商品,直到今年3月唐建明向法院起诉时,仍没有收到。唐建明认为,宋媛媛不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宋媛媛则辩称,双方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委托合同关系,是由她代唐建明向共同的上家李某代购商品。现在李某因涉嫌诈骗被立案调查,她也是受害者。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原、被告之间通过微信洽谈生意,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不能发货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诉求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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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2014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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