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轨交乘客因“拒检”涉妨害公务犯罪案逐年递增
欲强行通过进站闸机被阻止,即挥拳击打民警;拒不配合例行身份查验,用力将民警摔倒在地;因安检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为挣脱控制将民警的右手咬伤……今天上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召开关于涉上海轨道交通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这些年来发生的10起轨道交通妨害公务犯罪案例。
据介绍,近年来,上海地铁集中在安检和身份检查这两个工作领域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呈逐年递增的态势,轨道交通的安检、临检执法,对保障维护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负责人表示,为了上海轨道交通安全顺畅、和谐有序,为了出行的人身、财产安全,请社会公众给予更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对极个别漠视地铁管理秩序的违法违规者,将依靠法律法规严格管理,涉嫌犯罪的,法院将依法予以惩处。
2014至2015两年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共受理各类妨害公务犯罪案件40件,其中在轨道交通运营区域涉及安检和临检的妨害公务犯罪32件,占全部妨害公务犯罪案件80%。其中因被告人拒绝配合安检执法而引发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15件,约占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总数的37.5%;因拒绝临检执法引发的17件,占全部妨害公务案件总数约42.5%。在涉案的35人中,年龄40岁以下的被告人占比近83%。本市户籍及外省市户籍被告人各半,其中不乏硕士等高学历人士,超过70%的人为学生或在职人员。
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在上述案件中,行为人均以暴力行为阻碍轨交公安民警执行职务,且导致执法人员受伤。依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是妨害公务罪中法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对此类影响性质恶劣的行为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究其犯罪的主观原因,在于行为人的法治观念淡薄,守法意识缺失,少数行为人对有关轨道交通管理规定一无所知,对违法违规行为习以为常。然而受到刑事制裁,付出沉重的代价之后,无一不痛悔莫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负责人指出,在当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中,对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也必须加以重视,合力补好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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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拳击打民警面部
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某在本市轨道交通十号线江湾体育场站进站时,拒绝配合安检。执勤民警闻讯赶到后,要求林某接受安检,林某还是不配合,并欲强行通过进站闸机,被执勤民警阻止,林某即挥拳击打民警左面部,后被制伏。经鉴定,民警因外伤致左面颊部皮肤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以林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脚踹民警腿部裆部
程某于2015年2月某日,走进了本市轨道交通十二号线隆昌路站,此时,3号口通道内正在开展例行身份查验,程某声称自己急于赶路,拒绝接受查验。民警依法要求其配合查验身份时,程某竟双手猛推民警的胸部,并两次用脚踹民警腿部及裆部。经鉴定,民警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法院以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拘役。
抢夺身份证拒安检
2015年9月的一天,王某在本市轨道交通八号线浦江镇站2号口准备进站时,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例行身份查验,王某以没带身份证、要赶火车为由拒绝,经民警教育宣传后,他才将身份证交出,但未等民警查验工作完毕,他又一把将身份证夺回,并两次拨打110,声称民警查身份证耽误其时间。嗣后,王某再次企图强行进站时,被民警阻止。突然,王某用双手环抱民警,将其摔倒在地,致使民警左手肘处受伤,警用装备摔落在地。
逃离现场的王某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民警孙某因外伤致左上臂下段近肘部皮肤擦挫伤,构成轻微伤。
王某犯妨害公务罪,被法院判处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