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红女主播说起 新用工形态下劳动者保护待“解锁”
网络对日常生活的渗透不仅表现在电商购物等生活方式上,就连传统的用工形态也悄然发生了变化,活跃在网络平台上的女主播、快递员、泊车员甚至月嫂和各自的用工平台究竟是怎样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亦或仅是经济协议?近日,沪上首例网红女主播状告直播平台要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一案二审,最终认定,二者劳动关系不存在。案子审结了,但由此引起的关于“互联网+”行动下的新用工形态却引起了相关业界的热议,为此,一场紧扣社会热点的研讨会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
90后网红女主播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遭驳回
阿娇是一名“90后”女孩,偶然涉足网络直播,在某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房间(网络虚拟空间)做起主播,每天固定时段在屏幕前进行视频表演、直播,吸引众多在线观众围观、赠送礼物打赏,目前订阅粉丝数近60万,拥有很高的人气。
2016年1月,阿娇与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签订《主播经纪协议》,由该公司安排其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主播。协议对阿娇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权利归属、合作费用、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与阿娇全球范围内相关的一切演艺事务、演艺活动均由其担任独家经纪,独家享有其全部主播事业的经纪权;协议期限36个月;同时约定,公司每月向阿娇支付保底收入5000元。
经过包装,阿娇很快在网络上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但三个月后,她退出了公司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并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与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要求经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阿娇的起诉,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主审法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剑平指出,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内容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共同意愿;双方收入按“三七开”分配,阿娇主要工作于其家中完成,无需到被告公司办公场所上班,亦无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双方之间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个案却有共性“互联网+”催生新用工形态引热议
研讨会现场有不少法官,据了解,当前,虽然“网红”起诉直播平台公司的案子尚不多见,但在共享经济平台上注册的服务提供者起诉平台公司的案子并不少,这类案件的原告即劳动者提起诉讼,大多会首先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因为只有在劳动关系确认后,原告的主张才能得到支持。
在另一个案件中,快递员小李就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小李在某平台快递公司旗下的快递站工作,没有固定月薪,所有收入全部按件计费。一次小李在派送快件过程中受伤,希望公司按劳动法规定补偿,遂诉至法院。一审中,小李被认定与快递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却做出了不予认定劳动关系的判决。
据介绍,二审主要从“人身从属性”的角度对劳动关系进行判断。法庭认为,虽然小李每天早上到快递站报到、送货,但快递公司实际上并不关心小李的工作过程,而只是关注他一天工作的结果。小李的工资并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且自己承担快递件丢失的风险,就连工作用车也是按月向快递公司租借。因此,法院认为,小李与快递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互联网+”催生了大量的新用工形态,与会者一致认为,新用工形态下劳动者保护的话题应当引起重视,也值得进行深入探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程小勇认为,面对共享经济这样的新经济业态,不能过多地套用标准的“劳动关系”,但也不能轻易确认劳动关系,“收得太紧,这个行业都没有了,别说维权了;太松,劳动者的保护又会成为一道难题。”“度”的把握对于司法者来说尤为重要。
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曹建明处长表示,目前市人社局已经开始着手对新业态下的用工关系进行调研、分析,希望能制定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并做好相关标准的界定,在工伤、养老等方面给予劳动者适当的保护。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