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为创业“开绿灯” “下海期”算连续工龄

02.11.2015  16:46

  近日,市人社局、市教委、市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为科研人员下海提供了制度保障。

   离岗创业不得解除人事关系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在创业孵化期(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在创业孵化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在创业孵化期内,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并可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下海期”算连续工龄

  对于“下海”科技人员的福利待遇,实施意见也作了明确,在创业孵化期内,原单位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意见由所在企业出具,除受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以外,视作考核合格,正常晋升薪级工资。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由原单位代为缴纳,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所在企业共同承担,缴费基数按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单位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可视作连续工龄。

  在单位中担任职能部门管理6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可到科企兼职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层次人才担任兼职导师或指导教师。其中,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允许适当增加工资总额。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兼职的企业人员,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录用的,其兼职经历以及在企业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资历,可以作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到本单位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