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少年溺亡采沙场 管理人被判担4成责赔17.2万

28.09.2014  11:43

   少年溺亡采沙场

   沙场管理人被判担四成责 赔偿17.2万元

  两少年在沙场玩耍不幸溺亡,昨日,茂名中院对发生在信宜的这一案件进行了通报,终审决定维持信宜法院判决,判令沙场管理人承担四成责任,共赔偿17.2万元给失去孩子的父母,另六成责任由孩子的监护人承担。

   溺亡少年父母索赔25万元

  2013年10月12日下午,信宜市金垌镇某中学初一学生黎某醒、黎某浩与同学黎某年、黎某松结伴到该镇河道的一采沙场玩耍。在玩耍过程中,黎某醒登上了沙场设在水面上用来抽沙的小竹排。黎某年、黎某松一起撑着小竹排,顺着水势向下游漂去,黎某醒、黎某浩下河去追,当黎某浩游至河道沙场中心时忽然沉下水,黎某醒见状去救黎某浩。因黎某醒不习水性,在距离黎某浩沉水处5米、离岸边6米时亦沉下水。两人不幸溺水身亡。黎某年、黎某松则逃生上岸。

  事后,经有关部门查明,2009年,金垌镇某村委会将事发现场的河段,承包给采沙老板陈某、刘某采沙。两死者的父母认为,沙场的经营者与管理者未采取警告、防护等措施,具有管理不当的重大过错,对两少年溺水身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3年11月,两家父母一纸诉状将沙场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5万元。

  信宜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沙场经营者陈某、刘某却辩称两死者是未成年人,外出游玩导致溺水身亡,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对其儿子的死亡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监护人应担主责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黎某醒、黎某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不会游泳到深水区域去玩水的风险,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法定监护责任,主观上应知道子女单独外出活动的危险性,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存在不作为的侵权

  根据相关规定,被告陈某、刘某在未取得开采河沙许可证的情形下进行抽沙,违反相关法规。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主河床加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他人构成安全隐患,且被告未在引水渠道及取水闸门处设置“沙场河道湍急,严禁在场内游泳,洗涤衣物”的警示标志。

  被告维护、管理上存在瑕疵与过错,构成不作为的侵权。按过错责任原则,沙场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40%;法院酌判被告支付两个失去孩子的家庭各1.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给两家各赔偿17.2万元(含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

   父子触电致残

   供电局被判担责50% 赔60多万元

  本报茂名讯 (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陈严、陆富祥) 高压线下建房触了电,供电部门是否应担责?昨日,信宜市法院就两年前发生在该市的赖氏父子双双被高压线电击致残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广东电网茂名信宜供电局(以下简称信宜供电局)在事件中担责50%,共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费用62.2万多元。

  赖家住在信宜市竹山兽医站附近,是一幢三层的自建房屋。2012年7月2日,赖某和父亲赖某瑞想拆除更换顶层旧水管,期间水管碰到楼房旁边相距不足2米的高压电线,两人身体多处被严重击伤,赖某的右上肢和右小腿被截肢,赖某瑞的左小腿被截肢。

  2014年5月,赖氏父子委托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各自的伤残程度及假肢安装费进行评定,赖某构成三级伤残,赖某瑞则构成六级伤残。

  赖家在信宜供电局竹山变电站至东镇变电站竹东线35千伏输电高压线路线段范围的附近。赖氏父子认为供电局管理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今年7月,赖氏父子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信宜供电局赔偿两人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4万元。

  庭审中,被告信宜供电局认为,上世纪90年代原告建房未获相关部门许可,且在房屋加建过程中,未经电力部门批准,强行冒险在高压电线边传送并安装长达6米的铁质水管。事发后,供电局第一时间停电,已在职权内尽到线路维护及警示的义务。

  信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是有过失的。原告违章建房,并在高压线的危险范围内拆除水管,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虑过错程度,认定原、被告各负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