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流浪汉连续两天纵火烧车 称喜欢看消防灭火

21.01.2015  02:03

  1月17日、18日华商报连续报道了西安街头多起汽车被烧的新闻,先后有14辆汽车、2辆三轮车、5辆电动车被点燃。1月18日,纵火嫌疑人康某流窜至三原再次作案时被抓获,而他纵火烧车的原因竟是喜欢看消防灭火。目前,康某已被碑林警方刑拘,而他今年只有1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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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两天发生纵火烧车事件

  1月14日、15日晚,碑林区建西街、体育馆南路、红缨路、柿园路沿线路边先后有停放的车辆被点燃。几位目击者均表示,车辆发生着火的时间都在凌晨4点左右。

  目击者何先生表示,案发当日凌晨,消防车赶到红缨路以后,先是对北边的一辆着火的汽车进行扑救,又赶到南边继续扑救一辆着火的汽车,之后又马不停蹄地到省图书馆家属院门外和红缨路南段扑救另外两辆着火的汽车。当天红缨路附近有4个地方停放的汽车都着火了。

  据华商报记者统计,被点燃的车辆包括别克、丰田、现代、福特等轿车,也有部分面包车,其中面包车受损比较严重,轿车大多都是被火势波及受损,总损失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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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火车到三原又作案4起

  接到报警后,公安碑林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调取案发地周边的监控录像,走访案发现场周边的目击者,同时加大对辖区的巡逻力度,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1月16日晚,经过专案组民警大量调查后,基本锁定陕西合阳籍男子康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据目击者称,康某是一名流浪乞讨人员,居无定所经常露宿街头,几乎没有任何社会关系,给警方的查找带来很大困难。随后,碑林警方在辖区内发布协查通报寻找康某,并试图通过其他流浪人员发现线索。1月19日上午,碑林警方接到三原县公安局通报称,康某在三原放火烧车时被车主当场抓获。随后,康某被移交给碑林警方。

  据康某交代,他今年17岁,陕西合阳人,近年来一直在西安、渭南、咸阳等地流浪乞讨。14日、15日在碑林区纵火作案后,他就到西安火车站附近隐藏。1月18日,他混上去三原的火车,从18日中午到晚上他又先后在三原纵火4起,当其点燃最后一辆面包车后被车主当场抓获,并扭送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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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偷看消防灭火为乐趣

  康某称,作案是为了满足其放火后窥视消防员灭火取乐的心理,于是他捡来打火机、废旧塑料袋,在碑林区先后点燃14辆汽车,2辆三轮车和5辆电动自行车,造成部分车辆严重烧毁,部分车辆局部受损。

  据公安碑林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雷力介绍,康某多选择在晚上作案,并且作案地点一般都在背街小巷。针对的车辆大多都是车门能打开的面包车,然后点燃驾驶室从内部燃烧,以至于有4辆汽车被烧得只剩下车框架。他点燃车辆后,都会跑到不远处等待消防灭火,由于康某为流浪人员,所以很少有人会注意到他。

   ■罪名解读

   放火罪属重罪最高可判死

  放火罪与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最常见、最具危险性犯罪手段之一。所谓“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仓库、住宅、森林、农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律师说法

   保险公司为车主理赔后可向事故责任方提出索赔

  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首钢云表示,在纵火案中受到损失的车主如果购买相关险种,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按合同条款规定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为车主理赔后,可通过司法途径向事故责任方提出索赔。至于纵火者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需要司法机关来界定。

  据某知名公司汽车保险的业务人员表示,如果受损车辆上了保险,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上的车值减去车损进行理赔,一般情况下车损每年按车值的7%计算。例如,一辆10万元的车辆使用了两年时间,如果被点燃需要理赔,它的车损就是14000元,理赔金额就是8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