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热话题:上海团代表今年准备提些啥?
东方网全国两会前方报道组3月4日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于明天开幕。今天下午,上海代表团在驻地进行议案集中会签。
本次人代会提交议案的截止时间为3月11日中午。根据规定,每件有效议案须有30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东方网记者在现场看到,不少精彩的拟提议案已经迅速吸引到多位代表的联合签名。
上海团代表们今年在两会上的议案会聚焦哪些问题?东方网记者带您了解。
[关键词1]大数据开放
邵志清:关于制定大数据法的议案
今年至2020年,中国大数据产业预计将保持30%以上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发展速度虽快,但仍旧面临着数据开放程度不够、深度应用少等问题。
就此,邵志清代表准备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提交制定大数据法的议案,通过立法提升大数据服务、规范使用、保护隐私。
[关键词2]饮用水安全
张兆安: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安全法的议案
不安全饮用水直接威胁着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也影响着经济稳定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014年1至4月,全国范围内曝光的自来水问题事件就高达10余起。而目前与饮用水安全相关的条款和规定,一般都分散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不成体系,且标准不一。
就此,张兆安代表准备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提交制定“饮用水安全法”的议案,通过立法,对我国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管。
[关键词3]环境管理
张全:关于加快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议案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保部门工作的重要抓手,在污染源头控制,以及调整产业结构布局、优化经济增长、推动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形势发展,现行环评制度也存在不少不适应实际的地方。张全代表指出,首先是环评范围和作用容易被过分放大,但中后期管理薄弱。此外,环评程序复杂,其中容易蕴藏廉政问题。
目前国家和浙江、上海等地都已经在探索环评制度改革。张代表提出,有必要加快环评法修订,通过改革创新,使环评管理方式更加合理完善。
[关键词4]社区法制
刘卫国:关于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
居委会组织法是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发展城市基层民主,促进城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法律。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我国的居委会数量处于快速增长中。居委会组织法于1989年通过,迄今26年未作修订,且只有二三十项条款,明显滞后于村委会组织法。
就此,刘卫国代表提出,鉴于城市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的现实法制需要,应按照中央提出的“五个发展”理念要求,加快修订居委会组织法,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形成完整的城乡社区法制体系。
[关键词5]互联网+
施超:加强完善“互联网+”立法的议案
随着“互联网+”概念的提出和推广,互联网已经影响了诸如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物流运输等多个行业。施超代表指出,目前,我国“互联网+”立法存在立法层次较低、立法空白、法律文件协调性差等问题。
就此,施超代表提出应审查现有立法,及时更改修正。同时,尽快研究制定“互联网+”基本法。另外,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填补立法空白,加强网络法治教育,普及网络法律法规。
[ 关键词6]对外援助
骞芳莉:关于加快推动对外援助立法工作的议案
对外援助是我国对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展经济外交、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重要支撑。骞芳莉代表指出,我国援外现行管理最高位阶的法律形式是部门规章,立法层级低,受到国内更高立法层级的法律法规制约。目前,与对外援助相关的国内立法主要包括《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其中并没有充分考虑援外特殊性。
骞代表提出,亟需制定适合援外工作实际的行政法规,解决长期没有上位法的问题,推动援外工作更好地服务国家总体战略。
[关键词7]民法
孙宪忠:民法总则应该规定“客体”一章的议案
“仓促立法质量肯定不高,现在我国也不是无法可依,所以应该搞得精细一些。”孙宪忠代表准备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提交关于民法总则的议案。在接受东方网记者采访时,他表示,民法总则既要强调立法的国情因素,也要强调立法的现代化、科学性和体系性,不能仓促。
为了强调“客体”在民法总则中的重要作用,孙宪忠甚至为此专门写了议案。他认为,如果民法中则不写“客体”或者“物”,没有权利客体的任何内容,必将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混乱。
[名词解释]议案
议案一般是全国人大议案的简称,是指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由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是必须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是必须是要求列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具体来讲,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就以下一些事项提出议案:(1)要求制定、修改、解释法律;(2)违宪行为的审查和纠正;(3)有关监督工作;(4)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