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新闻]东京审判70年(上)回首来路展望新途,促战后国际法发展[图]
2016年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A级战犯审判开庭70周年。11月12至13日, “东京审判与世界和平国际学术论坛”在沪举行。国内外专家学者围绕着“东京审判与世界和平”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并充分凝聚共识,共同发掘东京审判的宝贵遗产,反思战争、珍视和平,以飨世界人民。这次论坛由上海交通大学主办,上海交大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与人文学院承办。
在东京审判开庭70周年、宣判68周年之际,回望这场人类史上最具规模、关乎着世界和平的大审判,至今仍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
坎特伯雷大学尼尔·博伊斯特教授 发言题目为“东京审判中的反和平罪对今天的启示”,其发言指出建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及设立反和平罪的目的,旨在超越当时的战争,震慑意图发动战争者,维护后世的和平。东京审判对于今天的国际刑法和国际刑事法庭或法院检察官而言,具有相当丰富的参考价值。自纽伦堡、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以后,国际法罪行在实践中已明确无误地适用于个人。继纽伦堡和东京审判之后,国际社会又成立了联合国前南斯拉夫(ICTY)与卢旺达(ICTR)国际刑事法庭、东帝汶特别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柬埔寨特别法庭、黎巴嫩特别法庭、非洲特别法庭以及常设性质的国际刑事法院,等等。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原则,毫无疑问地适用于所有这些国际司法机构的审判当中。迄今为止成立的众多国际刑事法庭,其实都是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在国际刑法内涵和外延方面的发展。
夏威夷大学户谷由麻教授 作了题为“法庭展开的个人责任论及其意义”的发言。纽伦堡和东京审判,在实践中开创了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联合国大会在纽伦堡和东京这两个国际法庭审判结束后,通过决议,肯定这两个国际法庭通过审判所确认的一些国际法原则,这就是国际法上的“纽伦堡七原则”,其中最重要的两条原则就是:“(1)一个人作为国家元首或负责任的政府官员而实施构成国际法下罪行的行为这样的事实不能免除他在国际法下的责任;(2)一个人根据他的政府或上级的命令而行事这样的事实不能免除他在国际法下的责任,如果当时实际上对他来说有精神上选择的可能的话。”
北京大学王新教授 在其题为“东京审判与国际刑法中的战争罪”的发言中,首先介绍了国际刑法中的战争罪的内涵,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在其《法庭宪章》规定了战争罪是应予以惩治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之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战争罪范围的界定并不十分明确清楚,与许多行为概念混淆在一起。具体而言,平民参与战斗、间谍,甚至抢劫都被称为战争罪行,也就是说交战国对敌人俘虏后的进行惩处行为都可以看作是对战争罪行的惩处。在二战后,纽伦堡和东京两大审判对战争罪行的概念以判决的方式作出了辨析和限定,从此以后,战争罪行不再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仅仅是指三种罪行:侵略罪、反人道罪、普通战争罪。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的方式对两大审判中的战争罪行和相关国际法原则进行了确认,对国际刑法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新的篇章。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赵建文研究员 作了题为“东京审判的侵略罪判决的合法性”的发言,阐释了东京审判中反和平罪与侵略罪的关系,并进一步阐述了侵略罪的合法性问题。赵建文研究员从法律渊源的角度,阐释了侵略罪不是一种事后法,是符合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的。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 已经废止了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诉诸战争的权利,因此发动侵略战争已经构成了国际法上的违法行为。从犯罪后果来说,侵略战争的后果非常严重。侵略战争会引发一系列犯罪,杀伤掳掠奸淫等一切一般国家国内刑法的严重犯罪,都可以看作是侵略战争的结果。这也就是纽伦堡审判判决中将侵略称为一切祸害的总和,是最高犯罪。从国际法渊源来看,两大国际军事法庭将侵略列为国际罪行不是在创造新的规则,而是对国际法的确认,为国际法惩治侵略战争罪行提供了重要先例,为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 发言主题为“东京审判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在其发言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阐述了东京审判对现代国际法的重要贡献。其一,从实体法角度来看,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确立了“纽伦堡原则”。1945年《伦敦协定》及其附件《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及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及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书,是关于战争法的重要文件,这些文件中包含的各项原则对现代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的发展有重要贡献。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认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判决书所包含的原则,称为“纽伦堡原则”。其二,从程序法角度来看,尤其是战争法以及国际军事法庭的组织法和程序法的发展都有重大意义。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在组织与程序等方面,也为以后的国际法庭提供了范例、积累了经验。法庭受理和审查了数以万计的证据,有关证据资料达8000件,其中检察方的证据资料为21200页,辩护方为26800页;听取了数千名证人的证言,仅出庭作证的证人就有12个国家的419人;经受了多种语言相互翻译的考验,留下了几千万言的庭审记录,仅法庭英文速记记录就达48412页(日文为10卷千万字以上);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这一切,都推动了国际军事法庭组织法、程序法以及证据法的发展。
北京大学王世洲教授 作了“论罪刑法定的历史发展及其习惯性国际法性质”的发言。通过回顾和梳理罪刑法定主义的发展史,辨析这个东京审判中最核心的法律问题。他指出罪刑法定的目的是体现正义,反对专横。中国古代和西方罗马帝国均有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并由近代欧洲法思想家对其进行做出总结,1787年第一次在美国宪法中表述为正当法律程序。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战犯审判,罪行法定从一个法律原则逐渐发展成了习惯性国际法的原则,不仅带有国内法的印记,而且符合国际法的特征。目前仍然处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因此不应该用现在的法原则形态挑战过去处于发展中的不完全形态。自纽伦堡审判以来,对罪刑法定的阐释进一步巩固,东京审判继承了这一说法。东京审判肯定了暴行应当受到公正的审判,也就是肯定了纽伦堡审判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认定日本A级战犯的暴行都是不正义的行为;东京审判体现的不是“胜利者的正义”,而是“正义者的胜利”或者“正义者胜利后的正义”。
中国人民大学朱文奇教授 做了题为“被忘却的研究——为什么会有东京审判?”的报告。曾经担任前南法庭和卢旺达法庭上诉检察官的朱文奇教授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谈了自己的想法。他认为当前的东京审判研究集中讨论日本的“好”和“坏”,这一点有失偏颇。国际刑法人更多地重视行为和罪行。东京审判的首要功能在于“记录”。一反往昔“以牙还牙”的惯常做法,同盟国选择用国际法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国际审判艰难复杂又费耗时间和精力,但同盟国仍然选择这一方式,目的是为了“记录”(record),为了依据审判中提交的资料和证词来证实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的犯罪行为,并通过审判来警示世界、警示未来。今天的国际法庭已经大量引用和借用东京审判作为先例,它与后来的国际法庭实践,都促使传统国际法上关于“个人刑事责任”、“国际罪行”、“特权豁免”等理论和原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回顾国际刑法的发展,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是国际刑法的摇篮,亚洲也属于现代国际刑法的发源地之一。中国对国际刑法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美国佐治亚州立大学的高取由纪副教授 从日本社会法律传统缺失的角度,探讨了东京审判为什么没有在日本国民心态上产生重大影响。她指出,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东京审判所实践的法律完全异于日本人的传统认知,日本整个社会缺乏法的精神和制度。日本的传统并不太依赖法律,往往遵循“各打五十大板”的非理性原则达成调解和妥协。这一传统深深影响了国民的心理认知。不仅个人之间,涉及国家外交同样如此。因此对于战争,日本也容易形成参与战争的各方都有责任的认知。对于东京审判本身,高取副教授认为这绝不是一场表演,相比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的检方冒着更高的风险尝试寻找和揭示战争的深层原因,并给予被告方充分的辩护权利。但这反而成为授人话柄的原因:一方面人们看到被告竭力为自己辩护而造成无罪的印象,另一方面审判也由此被批评旷日持久。高取副教授强调东京审判是一场充分保障被告权力的公平审判,并且留下了许多重要的遗产。法庭认为相比于迅速结束审判,更应致力于保证审判的公正。在实际的审判中,被告有权选择辩护人,也有充分的辩护机会。从这一角度看,东京审判提供了此前日本国内审判中被告从未曾有过的权利。
来源:上观新闻 2016.11.19
原文: 东京审判70年(上)回首来路展望新途,促战后国际法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