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调整加装电梯业主表决比例:参与表决且同意需达四分之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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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讯(记者 杨玉红)日前,上海市住建委、上海市房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业主表决比例的通知》,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今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由于现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建房管联〔2019〕749号)关于业主表决比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不一致,故从2021年1月1日起,上海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表决比例依照该条规定执行,即申请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征求所在楼幢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应当征求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本文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杨玉红 责任编辑:姚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