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签不正规旅行合同 行程中猝死家属索赔难

04.09.2017  14:03

  原标题:签不正规旅行合同 行程中猝死索赔难

  老人跟随旅行团赴外地游玩,却不幸猝死。事发后旅行社拒不向老人家属告知其投保情况,导致死者家属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死者家属遂将旅行社及相关经办人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保险金等共计73万余元,要求判令被告曹某承担相关连带责任。然而经黄浦区法院查明,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且老人此前签署的旅行合同未经市旅游局办事受理中心出售,亦未加盖被告公章,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庭审中原告陈述,周某于2016年8月11日与被告签订旅游合同,并当场以现金方式缴纳了包括保险费在内的旅游费用。

  2016年8月24日凌晨5点左右,周某在行程安排的威海宾馆内出现呼吸困难情形,随后意识丧失,送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初步诊断为猝死。事发后,被告旅行社拒不告知所投意外保险的情况,也不提供保险凭证,甚至存在收取保险费后并未购买保险的情况,导致原告无法通过保险理赔获得保险金。

  另外,原告认为被告明知随团人员绝大多数为老年人,但随意调整行程单原定行程,并增加大量购物行程,亦未提示老年人在高温天气下持续进行户外活动的风险,且事发时随团导游不在宾馆,违反行程单的约定,导致死者出现症状时未能获得及时救助,故要求两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还表示,两被告为逃避责任,在回沪后,利用老年人缺乏证据意识的弱点,以原签订的合同版本过期需要更换为由,将旅游合同及收据原件收走。

  被告某旅行社则辩称,周某签署的旅行合同显示,是周某与被告的杨浦营业部签署的,当时被告处于歇业状态,该合同并未在被告的总部备案,因此无证据证明周某与被告有合同关系,亦无证据证明周某死亡与过度疲劳有关。至于周某的保险问题,由于杨浦营业部从未与被告结算过周某的旅行、保险费用,按工作流程未曾开具发票,因此亦与被告无关。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曹某系被告旅行社的杨浦营业部负责人。她辩称:相关合同未在总公司备案、未加盖公章,是由于当时公司董事长家庭内部原因。如有责任,应由被告旅行社承担,与其个人无关。曹某承认其收走了相关合同及收据,但认为两被告在事发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根据目前证据,周某猝死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并非两被告导致,因此曹某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本案中被告曹某与周某等所签订的旅游合同,并非由市旅游局办事受理中心出售给被告上海之家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亦未加盖被告旅行社公章;事发后,曹某强行收走相关合同及收据,有犯罪的嫌疑,故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