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服法院判决 扬言制造学校恐怖爆炸

31.08.2015  16:54

  因不服法院判决,打电话至中央巡视组,威胁如不解决问题,将制造学校恐怖爆炸。近日,青浦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因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1月30日,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出具认定函,认定:位于香花桥街道郏一村原农机仓库由陈某家建造的建筑物1栋建筑面积21平方米的建筑物未办理有关手续,属违法建筑;并责令其在2012年2月2日前进行整改或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香花桥街道办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强行拆除,所造成的有关责任和损失自负。同年2月3日,前述房屋被部分强制拆除。

  于是,陈某一纸诉状将香花桥街道办告至青浦区法院,请求判令撤销香花桥街道办2012年2月3日强制拆除香花桥街道郏一村内两间房屋的行为,判令香花桥街道办赔偿陈某各种损失费用总计1311151.63元。最后,法院判定香花桥街道办赔偿陈某30000元。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香花桥街道办赔偿上诉人财产损失等共计1366099元。2014年7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9月15日9时许,陈某因对法院的两次判决极度不满,遂在暂住处通过手机拨打了中央巡视组上海驻地的公示电话,要求解决其子女读书及赔偿损失等问题,并谎称如不能解决,其丈夫方某将在学校制造恐怖爆炸,致使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青浦区教育局、青浦区香花桥街道等多部门联动,采取多种应对措施。

  2015年7月30日,青浦区检察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青浦区法院提起公诉。青浦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按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