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法规震不住不良企业? 人大代表:我们太仁慈

22.07.2014  09:33

  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用冷冻臭肉制作“小牛排”,用过期鸡肉、鸡皮捣碎制成“美味”麦乐鸡……

  过期食品应当销毁,绝不能再回流市场,上海对此早有明确规定。2011年7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获高票通过,对以往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发现的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危害的食品,作了明令禁止。

  不想,3年后,上海食品安全领域又出现信任危机。为何制定了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网,还是震慑不了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当初立法埋下的隐患,还是执法中存在疏漏?

   过期食品回流市场,有“重典

  2011年,“问题馒头”事件发生后,人们不禁问:大量的过期食品最后去了哪里?

  “过期食品的处理是当前食品安全链条上的一大薄弱环节。”市人大代表暗访检查发现五花八门作弊手段:有些超市过期食品隔天才销毁;有些超市不能提供销毁录像;有些企业将过期或回收食品作为饲料出售,但缺乏对买方最终用途的跟踪回访等。

  3年前,《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办法还规定,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对于已经过期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通过染色、毁形等措施进行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这意味着,过期食品不能再回流市场,违者将被重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

   能否“倾家荡产一场空

  食品安全事故总逃不出这样的“怪圈”:每当不法食品制造者肆无忌惮地违法,而执法部门处理他的时候,却小心谨慎地依法办事。

  不少人大代表直呼:“由于违法成本很低,造成了屡查屡犯,这个时候我们要反思,我们对他们的惩罚方式是不是太仁慈了?对食品安全领域严重犯罪者,能不能做到‘严刑峻法杀无赦,倾家荡产一场空’?

  “目前的处罚力度还是不够,违法成本太低!现在一些企业和个人在道德底线上是失衡的,不少人都麻木了,那么就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使他们不触犯这个底线。”市人大代表许丽萍说,目前的地方法规在法律责任的追究方面还不够严,对违法者还没有形成威慑作用。这说明,我们在立法上还有很大的空间,一旦食品安全法修订完成,我们的上海地方立法能否也突破一下,出台创制性条款,加大处罚力度。

  日前,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旨在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此次修订草案呈现诸多亮点,比如建立溯源的食品安全体系,严密的上游供货检验程序,增设网购食品监管,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失职官员将引咎辞职等。“严厉”成为贯穿整部法律的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