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上班路上撞围栏 摔成十级伤残又遇推诿

16.08.2016  18:38

  电梯公司实习的在校生小邓,在一次赶往维修现场的途中,因赶时间不慎在路口栅栏边跌倒,后经鉴定伤势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对于赔偿事宜,小邓与实习单位和所在学校均协商不成。无奈之下,小邓将两单位共同告上法庭。近日,嘉定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记者昨天从嘉定区法院获悉,三方目前已达成调解协议,实习单位及所在学校共同赔偿小邓11万元。

   实习生上班途中发生意外

  小邓就读于上海某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经学校推荐,小邓与上海某电梯公司签订了《实习协议》,在该公司担任维保助理。实习期间的一天晚上8点多,因收到客户紧急报修,小邓即跟随公司员工何某一起骑电瓶车赶往维修现场。

  然而意外发生了。小邓回忆,当时自己骑的是单位提供的一辆破旧电瓶车,路上灯光比较暗,晚上视线并不好,在行驶途中,突然有车过来导致自己急刹车,但因为刹车失灵速度降不下来,碰到了路边的防护围栏,致使自己摔倒在地。

  后经鉴定,小邓的伤势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小邓提出要求实习单位及所在学校共同赔偿损失13万余元中的90%,即11万余元。协商不成之下,小邓只得诉至法院。

  庭审中,对于应承担的责任,实习单位辩称,其主要是由于小邓疏忽导致,应由小邓自己承担主要责任,且公司在日常培训中向小邓告知了相关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发生时,也有公司正式员工陪同其同行,公司认为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小邓所在的上海某职业技术学院虽对事故的发生表示遗憾,但也认为,小邓受伤是其在实习期间夜间前往履行工作职责的途中,因为小邓自身疏忽导致的。实习单位对事故没有侵权行为,且学校也为学生购买了保险,学校已尽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三方对于担责比例各执一词

  庭审中,案件争议焦点落在对事故责任的分担上面。在对于责任分担的各方陈述中,小邓坚持认为,应由实习单位承担60%,所在学校承担30%,自己承担10%。实习单位认为,应由小邓承担主要责任,自己公司及小邓所在的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而学校方面又认为,小邓应承担40%的责任,实习公司承担60%责任,自己无责任。

  小邓认为,实习单位作为其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劳动工具的提供者、工作日程的安排者,对其负有管理和保护责任,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电梯公司不仅安排自己在晚间8点进行加班,而且提供一辆刹车失灵的旧电瓶车,要求其在没有路灯的道路上行驶长达10公里的路程前往维修现场,这不符合对一个实习生的工作要求。因此实习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自己所在的学校是自己实习期间的间接管理人,理应承担次要责任。小邓同时也承认,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自己也有一定过失,故自愿承担部分损失。

  对此,实习单位提出,本案中骑车行为并非特别具有危险性的工作,在骑车过程中能够对骑车行为进行管控的是小邓自己,在小邓去维修现场的过程中也安排了正式员工陪同,事发后也第一时间将原告送医救治,至此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实习协议、岗前培训等也要求原告遵守交通规则,故即便有责任也是次要责任。学校则提出,系争事故在小邓和实习单位之间发生,学校对此无法控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嘉定区法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实习单位及学校共同赔偿小邓11万元,其中实习单位承担82000元,学校赔偿2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