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航空枢纽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上海航空枢纽建设,经研究我们对航空枢纽建设财政扶持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上海航空枢纽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18日
上海航空枢纽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印发的《上海航空枢纽战略规划》、《推进上海航空枢纽建设行动纲要》精神,为加快推进本市航空枢纽港建设,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本市设立“上海航空枢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施航空枢纽建设专项扶持政策。为规范政府扶持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航空枢纽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本市航空枢纽建设的补助性资金,纳入市财政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航空枢纽建设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的方式实施,具体支持方式和补贴标准如下:
(一)对新辟中远程国际航线、复航和加密中远程国际航线、航班实施补贴。以基地航空公司2012年中远程国际航线和中远程国际航班为基数,对基地航空公司每增加一条中远程国际航线,补贴3000万元;对基地航空公司每复航一条中远程国际航线,补贴2000万元;对基地航空公司每定期加密一条中远程国际航线,补贴1000万元。
(二)对提高旅客中转率实施补贴。以基地航空公司2012年旅客中转率为基数环比计算,分类补贴标准如下:
1.年旅客运量500万以下(含)的基地航空公司,年旅客中转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补贴500万元;
2.年旅客运量500万人次以上,1000万人次以下(含)的基地航空公司,年旅客中转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补贴1000万元;
3.年旅客运量1000万人次以上,1500万人次以下(含)的基地航空公司,年旅客中转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补贴2000万元;
4.年旅客运量1500万人次以上的基地航空公司,年旅客中转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补贴5000万元。
(三)对增加国际货邮运量实施补贴。以基地航空公司2012年国际货邮运量为基数环比计算,对年国际货邮运量规模达到10万吨以上的基地航空公司,年国际货邮运量每提高一个百分点,补贴500万元。
(四)对“提升上海地区空中交通保障能力”的专项扶持。开展对相关单位“提升航空枢纽航班运行品质和空中保障能力”的绩效考核,以促进空管部门创新管制方法和手段,优化上海区域管制运行,加强空域协调力度,推进现代控管系统和上海终端管制中心建设。绩效考核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对相关单位增加保障设施投入、空管人员教育培训以及改善生活设施等支出的补助。
第四条(申报主体资格)
申请专项资金的航空公司,为在本市注册,且须连续运营一个航季以上基地航空公司(不包括分公司)。
第五条(申报与审核)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季度内,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新开中远程国际航线的开航、运营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以及航线效益等情况。
3.经上海航空枢纽办核实后的有关新辟、复航和加密中远程国际航线、航班,以及提高旅客中转率、增加国际货邮运量等方面的书面材料。
4.国家民航局对新辟、复航和加密中远程国际航线、航班的批准文件(经营许可)。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上海航空枢纽办,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单位。
第七条(使用监督)
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全额收回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上海航空枢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将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本市航空枢纽建设。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所规定的上海航空枢纽建设专项资金,主要对2013年至2015年间,本市基地航空公司开展新辟中远程国际航线、复航和加密中远程国际航线、航班,以及提高旅客中转率、增加国际货邮运量等航空枢纽建设工作给予补贴,以及2013年至2015年间开展的对相关单位“提升航空枢纽航班运行品质和空中保障能力”的绩效考核补贴。
(二)本办法所称的新开、复航和加密中远程国际航线或航班,是指以上海为始发点,直达北美、欧洲、大洋洲、非洲和南美洲或飞行时间超过6小时的客运航线或航班。新开、复航和加密的非上海始发及非直达、亚洲区域内的国际航线和航班,不属专项资金的补贴范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印发的《上海航空枢纽战略规划》确定的两场功能定位,本办法所称的年旅客运量和旅客中转率,以上海航空枢纽办核准的基地航空公司在浦东机场实际完成数计算。
(三)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