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报12月1日第三版报道:上海结合实际完善新《安全生产法》各项配套制度

08.12.2014  23:27

 

撰文  李蕾

今天起,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上海市安委会办公室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学习宣传新《安全生产法》,并抓紧完善新《安全生产法》的各项配套制度。

 

 

创新形式,深入开展新安法普及

首先,市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活动,启动“五个一”系列宣贯活动。即:召开一次全市宣贯会议,邀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领导就新《安全生产法》作一次专题辅导讲座,深入解析新《安全生产法》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召开一次宣贯工作部署会,深入学习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布置、落实具体宣贯工作;成立一支宣讲团,市安全监管局组成宣讲团,为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服务;汇编一套学习资料,整理、汇编与新《安全生产法》有关的各类参考资料,更全面地解读法律的丰富内涵;制作一张练习卷。选取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改编成习题,供有关部门、单位学习使用,检验学习效果。

同时,全面开展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是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关键。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学习和培训方案,先学一步,学深学透,在保证全员学习领会法律精神实质,理解法律条款内容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好执法大队、街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学习培训,确保培训无盲点。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将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切实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

尤其重要的是,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的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新《安全生产法》宣贯的重中之重。生产经营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学习计划,确保从负责人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再到从业人员的全覆盖,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保证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层层落实。各区县、各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地区、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培训,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学习搭建平台、提供服务。要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中,引入新《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的有关内容,确保各类人员真正理解、掌握法律的主要内容。

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内容,上海抓紧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市安全监管部门抓紧推进《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修订,力求体现新《安全生产法》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违法信息管理等制度精神,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更细化、可操作的措施。

同时,上海细化有关执法规范。新《安全生产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封、扣押和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需要严格的程序规范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对实施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制定更细化的程序规范,保障新《安全生产法》的权威性。

此外,上海落实有关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措施。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新 《安全生产法》关于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清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并通过改进审批流程、合并审批项目、拟定下放审批权限、规范要素要件、采用告知承诺、简化审批材料、发挥社会第三方作用等方式,对本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进行整体优化。